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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1-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于
2025年6月6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1191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
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標的指數相關信息如下:
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符合條件的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組
成指數樣本,并將樣本分紅計入指數收益,反映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
司證券在計入分紅收益后的整體表現。
1、指數樣本空間
指數樣本空間由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和紅籌企業發行的存托憑證組成。ST、
*ST證券除外。
2、選樣方法
選取樣本空間內所有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3、指數采用總市值加權。
4、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網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
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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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
期權、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
低于80%,其中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
定執行。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本基金屬于采用指數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于貨幣
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在力求對標
的指數進行有效跟蹤的基礎上,追求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長期
來看,本基金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
特征。
本基金如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還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
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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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認購
(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
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
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
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
險。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可能
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等。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的約定。本基金的一般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
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者超過50%的除外。
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
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
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
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
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
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
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詳見招募說明
書“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
的變化,選擇將部分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
產并非必然投資于港股。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
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
書“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可能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
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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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股價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退市風
險和投資集中風險等。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應程序后,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等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
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
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
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
單位份額凈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者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
《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
并不構成對本基金表現的保證。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目錄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緒言....................................................................................................6
第二部分釋義....................................................................................................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82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8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27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5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5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53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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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關規定及《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
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
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鹜顿Y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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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人保上證科創
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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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實施,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的《關于修改部分證券
期貨規章的決定》修訂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
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
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
資的境外法人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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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
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者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鸬牡怯洐C構為中國人保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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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并按規定進行公告)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人保資產公募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是規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者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
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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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
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
基金份額
55、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
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
基金份額
56、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9、規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
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
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63、標的指數:指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64、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內地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
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65、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或經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
(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
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20層、21層、22層、
25層03、04單元、26層01、02、07、08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本堯
設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機審
[2003]131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7]1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貳億玖仟捌佰萬元整
存續期限:不約定期限
聯系電話: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
監會證監許可[2017]107號文批準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資格。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
保監會批準,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境內第一家保險資
產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會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主
任委員,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職于中國光大銀行、中國光大集團,
曾任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保險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執行董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中國人民保
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規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總裁、
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
才智偉先生,公司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董事會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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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經濟學、哲學碩士。曾任職于國家開發銀行、戴德梁行
公司融資有限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F任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任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董事長,人
保資本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
任公司非執行董事、董事長,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索緒權先生,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風險
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薪酬委員會委員,黨校研究
生,高級經濟師。曾任職于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陜西省分
行。曾任中國工商銀行陜西省分行副處長、處長,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處長、部
門副總經理、信用審批部總經理、信用與投資審批部總經理、授信審批部總經
理。
王長華女士,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薪酬委員會主任委
員,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委員。曾任職于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息中心,曾
任中信天津工業發展公司項目開發處項目開發經理,中信興業信托投資公司財
務處主任科員,中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二部部門總經理、白家莊營業
部總經理、經紀業務發展管理總部總經理,投資銀行委員會董事總經理、投行
部總經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信保(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中證寰球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粟芳女士,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
委員,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金融學博士?,F任上海財經大
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融保險研究所所長。曾任香港嶺南大學管理
學系講師、香港合作學習中心研究協理,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保險系副主任,
上海財經大學國際從業資格教育學院院長,上海財經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黨總支
書記等職務。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監事,會計學博士,高級會計師?,F任容誠會計師事
務所管理合伙人、容誠中國(RSM China)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會計
師事務所部門副主任,安徽華普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助理,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
所副主任會計師、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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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先生,公司職工監事、公募基金事業部二級資深專家,工學碩士。曾
任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信息科技部
總經理等職。
3、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黃明先生,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主持工作),經濟學博士,高級經
濟師。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三部負責人、證券研究中心總經
理;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基金分析師、首席分析師、副總經
理,銀行/外匯業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研究投資部
總經理;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助理總經理、投資總監;太平
金融稽核服務(深圳)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審計責任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等職。
賈鳴先生,英國伯明翰大學會計與金融學專業,理學碩士,公募基金事業
部總經理。曾任鐵道部資金結算中心結算部、稽核部科員,中國人保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與合規部(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綜合部(辦公室)/
董事會辦公室/工會工作部總經理、黨委辦公室主任,金融產品事業部總經理等
職。
郭樂琦女士,南開大學法學碩士,公募基金事業部督察長。曾任北京中倫
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臺風控、北京市柳沈
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嘉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及合伙人、平安集團投資管理
委員會投資管理中心/CIO辦公室PE投資管理經理、上海聚潮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風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劉石開先生,上海交通大學理學碩士。歷任銀聯商務有限公司數據分析員;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產品開發經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分析
師、基金經理助理;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2024年3月加入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
業部。2024年09月19日起任人保轉型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24年09月19日起任人保行業輪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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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起任人保中證8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
年3月28日起任人保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5
月14日起任人保核心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9月26日起
任人保均衡智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名單
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姓名及職務如下:
楊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募基金事業部副總經理、
基金經理;
王小虎先生,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公募基金事業部副總
經理、基金經理;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葉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劉石開先生,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各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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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
信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
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
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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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將基金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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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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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體系
1、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I、公司公募基金業務風險控制的主要目標是: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規
定,自覺樹立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2)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
努力實現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經營戰略和經營目
標得以實現;
(4)保證公司財產與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股東與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
(5)維護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形象。
II、公募基金業務風險控制工作應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內部風險控制必須覆蓋業務的所有相關部門和崗位,并滲透到決策、執行、
監督、反饋等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因此,公司倚重各業務部門去實施持
續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風險報告、后續跟蹤整改等程序。
(2)全員性原則
員工是風險控制的基礎及第一人,風險控制必須涵蓋全體員工,不斷提高
員工對風險的識別和防范能力,樹立全員風險意識。
公司公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督察長及公司管理委員會層面和事
業部經營管理層面兩個層次:公司管理委員會對公募基金的風險控制負最終責
任;公募基金事業部下設公募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公募基金風險控制委員會
和督察長對事業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經營管
理層面由公司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紀委審計部及各職能部門對經營風險
進行預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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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
間的制衡體系,強化風險管理部門對各項業務的監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墻原則
公司各項業務,如投資決策和交易、保險資金資產管理業務、年金與養老
金業務和公募基金投資業務、受托資產和公司資產應在制度上嚴格隔離。對因
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墻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準、復核程序和
監督處罰措施。
(5)適時有效原則
在保證所有風險控制措施切實有效的基礎上,公司公募基金內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
部環境和國家法律法規、市場變化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
完善。
(6)風險控制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原則
風險是公司公募基金業務中客觀存在的,如果沒有正確的風險管理措施,
可能會給公司或投資者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因此,公募基金業務的發展必須
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應與公司公募基金業
務發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
建立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量化指標體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
方法,同時重視數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應用,使風險控制更具科學性和可
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2、風險控制措施
為有效防范和控制戰略風險,對投資業務主要采取了風險識別、強化研究
以及設定市場風險的監控等措施,具體如下:
(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主要包括:
①正確識別金融市場和各種證券投資品種的市場風險成份,為確保市場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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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度量的準確性提供科學依據;
②研究市場風險的度量方法,盡量利用風險量化技術來計算市場風險值,
并以風險限額的方式來控制風險;
③風險限額的設定、分配和監控應獨立于公募基金業務投資部門,未經公
司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不得突破風險限額。
(2)強化研究
通過加強對影響市場整體運行的各方面因素進行跟蹤調查和研究,及時做
出相關的前瞻性研究報告,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以有效規避和防范市場風險。
主要措施包括:
①通過與公司研究部、外部研究機構合作,對宏觀經濟走勢、政策變化、
行業發展、個股情況、投資策略演變以及其它影響市場變化的因素進行分析研
究,供投資決策參考;
②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原則,審定基金的
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方案,決定投資在不同業務品種之間的配置比例,決定資
產在行業和市場之間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資規模,根據基金產品特點、投資目標
的需要,對全部或特定產品的投資管理設定限制性指標,以控制投資運作的市
場風險。
(3)市場風險監控管理
公募基金事業部下設合規/風險管理部應利用系統軟件平臺,采用程序化和
規范化的方式,設定市場風險的監控點和警示點,以及時有效對市場風險做出
監控和反應。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盤波動度監控
設定大盤走勢異常波動的警示和持股倉位警示,以便基金經理和基金投資
決策委員會做出投資操作決定。
②流動性監控
對流動性過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額設定。
包括停損點監控,設定停損警示及臨界點強制處理規定,對異常申贖情形
進行監控,對于大量贖回可能引發無法之支付款項情形采取對應措施。
③信用風險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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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針對投資對象的財務報表進行信用評議和投資額度調整。
④操作風險監控
牽頭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業務操作流程,匯總、出具操作風險月報。
3、內部控制體系
I、內控機制和內控制度
(1)內部控制體系由內控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兩個方面構成。
(2)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公募基金業務職能部門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制
約關系。合理、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是經營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
(3)內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組成的體系,是整個內控制度
存在的基礎。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據為國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其他主
管部門有關文件。分為四個層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
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是確定公司與其他相關
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基本規則以及保證這些規則得到具體執行的依據。為便于
章程約束對象的職責行使,根據章程進一步制定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董事
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公司章程中有關內部控制的規定是內部控制制度
的最高原則,《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董事會和董事會及其下屬的專門委員會
的議事規則是制定各項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2)內部控制大綱:內部控制大綱是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募基金事業部內
部控制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制定各項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門業務規章的綱要、
總攬和指導性文件。
3)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
會計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
4)部門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包括公募基金事業部相關部門規章制度及有
關的實施細則。
II、內部控制的原則
公募基金事業部內部控制機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1)權威性原則:公司頒布實施的各項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公司參
與公募基金業務的所有員工行為及所有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循的準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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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約束和違反制度的權力;另一方面,所有業務活
動都必須執行相關制度的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層次,貫穿了
業務流程的所有環節,覆蓋了公募基金業務所有職能部門、崗位和風險點,消
滅控制盲點的存在。
(3)有效性原則:各項內控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之相抵
觸: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切實可行。
(4)獨立性和相互制約原則:要作到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獨立和分離,
公募基金業務投資部門中關鍵部門、崗位的設置獨立和分離,形成權責分明、
相互牽制的局面,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降低各種內控風險的發生。
(5)及時性原則: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在發生機構調整、新業務開
辦等情況時,必須首先建章立制,將其納入內控體系;同時,還應根據法律法
規和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增補和完善各種內控制度。
(6)防火墻原則:公司公募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運作嚴格分
離,基金投資、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崗位物理上適當隔離。
(7)成本效益原則:充分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
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合規控制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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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州銀行”)
注冊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10]440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張旭東
聯系電話:0512-69866698
2、主要人員情況
蘇州銀行資產托管部現有員工30名,其中高級管理人員3名,均具有基金
從業資格,通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符合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法定條件。部門運營人員均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基金
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超過10人,
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崗位人員具有2年以上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從業經
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蘇州銀行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于核準蘇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545號),
核準蘇州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2022年11月底獲頒《經營證券期
貨業務許可證》,可正式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蘇州銀行擁有較為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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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的風控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運營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能嚴
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為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
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制訂全面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
依據法律法規,結合行業成熟經驗和自身實際情況,蘇州銀行制定了《蘇
州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管理
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
業務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操
作規程》、《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業務信息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
務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蘇州銀
行基金托管業務保密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準入管理辦法》、
《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基礎制度,以及《蘇州銀行資
產托管賬戶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資金清算管理辦法》、《蘇
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估值核算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監督
管理辦法》等具體業務流程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規程,覆蓋了蘇州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托管
財產保管服務所涉及的各項業務環節,明確了從事托管財產保管工作的相關崗
位人員的行為規范、基本職責、操作要求,確保托管財產項下現金資產、證券
資產、實物資產等各類托管財產保管工作的合規、有序開展。
2、建立了多層次的內部控制機制
董事會是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和授權開展基
金托管業務。高級管理層為基金托管業務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根據董事會決議
落實基金托管業務的各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確定基金托管業務的發展目標、
經營模式、部門設置及職責,審定基金托管業務發展規劃,以及董事會授權的
其他事項。資產托管部獨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為資產托管
業務內部控制的全面負責人。資產托管部內設內控稽核中心,配備專職內控稽
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對內部控制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并直
接向資產托管部總經理匯報內控工作情況。全體員工是內部控制的執行人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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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責任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蘇州銀行持續推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踐行標準化要求。在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的基礎上,對制度的執行情況也保持高度關注,不斷強化制度執行力度。
總行風險管理部負責按照監管要求指導基金托管業務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科
技信息風險等各類風險工作的管理工作、相關業務風險指標的制定、以及監測
和評估基金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傂蟹珊弦幉控撠煂鹜泄軜I務所
涉及各業務環節的相關制度、流程及托管協議進行合規審查,負責對基金托管
業務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傂谢藢徲嫴控撠煂鹜泄軜I務的制度建設和執
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蘇州銀行制定了《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稽核監控
管理辦法》,保證基金托管業務合法、合規,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監督
其執行有效,揭示、控制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維護基金財產安全和有效經營。
3、建立了嚴格的內部隔離墻機制
基金托管業務與蘇州銀行現有的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投資銀行等現有其
他業務保持獨立。資產托管部作為蘇州銀行新設立的總行一級部門,專門負責
獨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運營活動,在經營場所、崗位人員、信息系統、資金賬
戶等方面,實現嚴格分開、獨立運營。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
人通過監控系統指標設置對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事后監督,
通過審核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對管理人的事中投資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
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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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20層、21層、22層、
25層03、04單元、26層01、02、07、08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本堯
設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機審
[2003]131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7)1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貳億玖仟捌佰萬元整
存續期限:不約定期限
聯系電話:400-820-7999
傳真:021-50765598
聯系人:朱婷婷
網址:www.piccamc.com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銷售機構銷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20層、21層、22層、
25層03、04單元、26層01、02、07、08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本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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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400-820-7999
傳真:(010)66169730
聯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陸奇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樓
負責人:鄒俊
聯系電話:(010)8508 5000
傳真:(010) 8518 5111
聯系人:于航
經辦注冊會計師:葉凱韻、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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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于2025年6月6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
1191號文準予注冊。除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
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或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具體發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投資人就發售和購買
事宜仔細閱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一、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存續期間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其他銷售
機構的銷售網點,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發售?;鸸芾砣丝梢愿鶕闆r變更、增減銷售機構,
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募集時間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及銷售機構相關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過募
集規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辦法
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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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
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
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
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
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
之間不得互相轉換。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
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認購費用、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發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A類基金份額投資者在認購時支付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A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萬 1.20%
100萬≤M<200萬 0.80%
200萬≤M<500萬 0.50%
M≥500萬 1000元/筆

投資人重復認購A類基金份額,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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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3、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當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3)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2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5元,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1.2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
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200,000/(1+1.20%)=197,628.46元
認購費用=200,000-197,628.46=2,371.54元
認購份額=(197,628.46+15)/1.00=197,643.46份
即:投資人投資2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募集
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5元,則其可得到197,643.46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10)/1.00=100,01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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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資人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募集
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其可得到100,010.00份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可在募集期內前往本基金銷售網點辦理基金份額認購手續,具體的
業務辦理時間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辦理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
費用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3)投資人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應在T+2日到原認購
網點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4)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已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
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
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4、認購的限額
在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對單一投資者在認購期間累計
認購金額不設上限。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其他銷售機構首次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每個基
金賬戶首次單筆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含認購費)。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通
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首次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每個基金賬戶首次單筆認
購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金
額為1元(含認購費)。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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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
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有關規定,調整直銷機構和基金管理
人網站對基金認購金額的限制,并及時公告。
十、募集資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
不得動用?;鹉技陂g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
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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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
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鸸芾砣藨獙⒒鹉技陂g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
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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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
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
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參見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
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
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
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及相關業務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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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
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基金銷
售機構另有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
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
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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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
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
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
款項。正常情況下,投資者贖回(T日)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
(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如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
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
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
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
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
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無利息)退還給投資者。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者怠于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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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
損害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鸸芾砣藨?
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的,每個基金賬戶每次單
筆申購金額不得低于10元(含申購費),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通
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的,每個基金賬戶首次申購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含申
購費),已在直銷機構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購最低金額
的限制,單筆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
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過紅利再投資方式轉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額,同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投資者全額贖回時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額的限制
每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額余額不足1份時,若當日該賬戶同時有份額減少類業務(如贖回、轉換轉出
等)被確認,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賬戶保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額余額一次性同時全部贖回。
4、本基金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但須滿足法律法規
關于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上限的相關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單筆或單日申購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
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單日的申購金額上限或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7、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的總規模進行限制,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中列明。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申購費,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1.50%
100萬≤M<200萬 1.20%
200萬≤M<500萬 0.80%
M≥500萬 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
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登記和銷售等各項費用。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人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
購金額所對應的費率。
2、贖回費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N) 贖回費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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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00%

(2)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N) 贖回費率
N<7天 1.50%
N≥7天 0.00%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額收取的贖回費應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除此之外按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市場推
廣、銷售、登記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鸸乐档墓叫浴>唧w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
動期間,在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
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并進行公告。
6、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1)投資者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A類基金份額,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2)若投資者選擇申購A類基金份額,當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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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3)若投資者選擇申購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者投資4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
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0元,申購費率為1.50%,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
為:
凈申購金額=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購費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購份額=394,088.67/1.0560=373,190.03份
即:投資人投資40萬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1.0560元,可得到373,190.03份A類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9,523.81份C類基金份額。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
計算。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3: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5日,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200元,則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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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到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1.50%=168.00(元)
贖回金額=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5日,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為11,032.00元。
例4: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5日,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200元,則投資者
可得到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1.50%=168.00(元)
贖回金額=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5日,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為11,03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如下:
T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T日閉市后的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T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
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
金份額凈值。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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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者無法
辦理申購業務。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9、指數編制單位或指數發布機構因異常情況使指數數據無法正常計算、計
算錯誤或發布異常時。
10、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
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1、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蛲V菇邮苜I入申報,或者發
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
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7、10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
認等方式對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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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無利息)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者無法
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7、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項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
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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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
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對于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
進行延期辦理。對于其余當日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非
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量占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者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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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
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
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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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
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鸱蓊~被凍結的,被凍結部
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
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七、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
金份額質押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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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章節的規定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
生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
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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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數量化方法進行組合管理和風險控制,在力求對標的指數上證
科創板綜合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
的日均跟蹤偏離度小于0.50%,年跟蹤誤差不超過8.0%。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
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
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
期權、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
低于80%,其中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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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執行。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80%-95%,大類資產配置
不作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況下將保持各類資產配置的基本穩定。在綜
合考量系統性風險、各類資產收益風險比值、股票資產估值、流動性要求、申
購贖回以及分紅等因素后,對基金資產配置做出合適調整。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
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
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增強型股票指數基金,在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的基礎上根據量化
模型對行業配置及個股權重等進行調整,力爭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基礎上獲取超
越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指數增強量化投資策略主要運用不斷迭代的量化模型
構建投資組合,同時優化組合交易并嚴格控制組合風險。本基金在追求超額收
益的同時,需要控制跟蹤偏離過大的風險。本基金將根據投資組合相對標的指
數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對組合跟蹤效果進行預估,及時調整投資組合,力
求將跟蹤誤差控制在目標范圍內。
本基金可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股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交所上市的股票。對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方法精選出具
有投資價值的優質標的。其篩選維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結構與管理層
(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優秀、誠信的公司管理層等)、行業集中度及
行業地位(例如:具備獨特的核心競爭優勢,如產品優勢、成本優勢、技術優
勢和定價能力等)、公司業績表現(例如:業績穩定并持續、具備中長期持續
增長的能力等)。
3、債券投資策略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可適當參與債券投資,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
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
4、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
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投資于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
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變化
等因素的研究,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
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控制信用風險和流動
性風險的前提下,選擇經風險調整后相對價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
長期穩定收益。
6、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將依據審慎原則,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本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運用國債期貨對沖風險,利用
國債期貨的杠桿作用和流動性較好的特點,靈活運用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
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降低基金資產調整的頻率和交易成本。
7、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策略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將依據審慎原則,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為目標,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行系統性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組合風險的對沖。本基金
將分析股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征,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運用定價模型對其進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和流動性較好的特
點,及時調整投資組合的倉位及風險暴露,以提高組合的運作效率,降低股票
倉位調整的頻率和交易成本,并更好地應對大額申購贖回等流動性風險,以達
到控制跟蹤誤差、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8、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為主要目的,參與
股票期權的投資。本基金將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
躍的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基于對證券市場的預判,并結合股票期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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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模型,選擇估值合理的期權合約。
9、融資投資策略
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桿作用,降低因申購造成的
基金倉位較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10、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
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購贖回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
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11、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
則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
誤差的最小化。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一)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
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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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按照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1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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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
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
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
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
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凈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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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8.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
圍;
(18.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18.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18.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18)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
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履行適當程序后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二)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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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
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六、業績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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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收益率×95%+銀行活期存款稅
后利率×5%
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符合條件的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組
成指數樣本,并將樣本分紅計入指數收益,反映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
司證券在計入分紅收益后的整體表現。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采用指數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于貨幣
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在力求對標
的指數進行有效跟蹤的基礎上,追求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長期
來看,本基金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
特征。
本基金如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還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
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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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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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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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
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國債
期貨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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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
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
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厥?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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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
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或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如本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境外證券市場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匯率來源詳見招募說明書。估值計
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
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2、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
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鸸乐档墓叫浴>唧w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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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
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
位四舍五入?;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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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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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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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登記結
算公司等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
基金凈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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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
配金額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
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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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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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進行
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
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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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進行
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
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費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年費率為0.40%。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
進行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
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
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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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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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
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托管協議約定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
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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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
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
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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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痘鸷贤飞Ш螅鹫心颊f明書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痘鸷贤飞Ш?,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
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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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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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
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
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編
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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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
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本基金的份額類別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時;
25、當基金管理人啟用側袋機制、清算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等事項時;
26、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7、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
(八)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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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公告。
(十)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投資情況。若中國證監會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市場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
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
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四)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五)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六)參與融資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情況,包括投資
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十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
業務交易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管理情況,
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
說明。
(十八)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
定。
(二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
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
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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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鸸芾砣藨斣趩⒂脗却鼨C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
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
金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
換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關公告中規定。
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
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
側袋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鸸芾砣藨婪ㄏ蛲顿Y者進行
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
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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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
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
行編制。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報告
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
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
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
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
和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
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
人將在每次處置變現后按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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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制定變現方案,將側袋
賬戶資產處置變現。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
時向側袋賬戶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
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五個工作日內,聘請于側袋機制啟用日
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
專項審計意見,內容應包含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份額、凈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
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并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
要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賬戶進
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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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
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
生變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
動的風險。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
潤。本基金可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再投資風險
債券、票據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
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4、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
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5、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化而可能
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
6、公司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
技術更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債券價格可能下跌,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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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
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7、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
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時或為實現收
益而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于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將股
票、債券或其他資產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管理人的現
金支付出現困難,被迫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
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在申購、贖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將加強對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
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
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當
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鸸乐担和=邮芑鹕曩?
贖回申請。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
排投資計劃。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
的規范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
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債券、
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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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度的特征,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
或凈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如本
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
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
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鸸乐怠[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
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
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
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
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
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被動投資的風險
(1)標的指數的風險
標的指數的風險:即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
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指數
調整較大,增加基金投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蹤誤差,影響投資收益。
(2)標的指數下跌的風險
本基金絕大部分基金資產將用于跟蹤標的指數,業績表現將會隨著標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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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的波動而波動;同時本基金在多數情況下將維持較高的股票倉位,在股票市
場下跌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基金凈值與標的指數同步下跌的風險。
(3)跟蹤偏離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成
份股派發現金紅利、流動性風險(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較大的沖擊成本)、本基金的運營費用(證券
投資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債券投資等原因導致基金
的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發生較大偏離。
(4)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因標的指數的編制與發布等原因,導致原標的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本基金的
投資標的指數及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可能變更標的指數,基金的投資組合將
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可能發生變化,投資者還須承擔投資組合調整
所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5)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
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
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
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
過的,基金合同終止。因此,投資人將面臨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
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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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
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款項,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或者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按時獲得贖回款項或者無
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7)成份股退市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
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
股的退市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8)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通過數量化方法進行組合管理和風險控制,在力求對標的指數上證
科創板綜合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
的日均跟蹤偏離度小于0.50%,年跟蹤誤差不超過8.0%。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
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
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2、主動增強投資的風險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策略,為了獲得超越指數的投資回報,可以在被動跟蹤
指數的基礎上進行一些優化調整,如在一定幅度內減少或增強成份股的權重、
替換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這種基于對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優化調整投資
組合的決策,最終結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其投資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數
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數收益率。
3、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國內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會面臨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
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1)科創板上市公司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科創板對個股每日漲跌幅限制
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
股其他版塊更為劇烈的波動;
(2)科創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風險??苿摪鍒绦斜華股其他板塊更為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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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標準,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因此上市公司退
市風險更大,可能會對基金凈值產生不利影響;
(3)科創板股票流動性較差的風險。由于科創板投資門檻高于A股其他板
塊,整體版塊活躍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版塊;科創板機構投資者占比較大,版
塊股票存在一致性預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版塊,在特殊時期存在基金交易
成交等待時間較長或無法成交的可能;
(4)本基金投資集中度相對較高的風險。因科創板均為科技創新成長型公
司,其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倉股票股價存
在同向波動的可能,從而產生對基金凈值不利的影響。
4、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業務,可能面
臨杠桿投資風險和對手方交易風險等融資及轉融通業務特有風險。
5、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港股通股票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
的規定范圍內的港股通標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
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以下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的特有風險
(A)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規則差異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
證券市場存在諸多差異,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以
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B)股價較大波動的風險。港股股票可能出現因公司基本面變化、第三方
研究分析報告的觀點、異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價較大波動。此外,港股市
場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且個股漲跌幅不設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
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
表現出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由此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風險。
(C)中小市值公司投資風險。中小市值公司存在業績不穩定、股價波動性
較大、市場流動性較差等風險,若本基金投資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資風
險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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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大幅變化的風險。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變化
大,股票價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為,
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可能發生大幅變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
投資風險。
(E)停牌風險。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異,
港股股票可能出現長時間停牌現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F)直接退市風險。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股票交易沒有退市風險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關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風險。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
基金將面臨無法繼續通過港股通買賣相關股票的風險。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
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通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繼續為本基金
提供的退市股票名義持有人服務可能會受限。以上情況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
風險。
(G)交收制度帶來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在證券資金的交
收期安排上存在差異,香港證券市場的交收期為T+2日,賣出資金回到本基金
人民幣賬戶的周期比內地證券市場要長,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現臺風
或黑色暴雨等發生延遲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后資金不能及時
到賬,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后而帶來流動性風險。
2)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特有風險
(A)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本基金將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
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
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B)港股通股票范圍受限及動態調整的風險。本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
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圍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單會動態調整。對于被調出的港
股通股票,自調整之日起,本基金將不得再行買入。以上情形可能對本基金帶
來不利影響。
(C)基金凈值波動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只
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或根據聯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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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
的情形,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后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
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
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D)交易失敗及交易中斷的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額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臨每日額度不足而交易失
敗的風險。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
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
險;
(E)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
他情形時,香港證券市場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
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將可能暫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
交易的風險。
(F)匯率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
是以港幣報價、人民幣支付,本基金承擔港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同時,
由于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
于最終結算匯率,最終結算匯率為相關機構日終確定的數值。此外,若因匯率
大幅波動等原因,可能會導致本基金的賬戶透支風險。因此,本基金面臨匯率
波動的不確定性風險,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風險。
(G)交易價格受限的風險。港股通股票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根據聯交所
業務規則,適用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港股通股票的買賣申報可能受到價格限制。
此外,對于適用收市競價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買賣申報也
將受到價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H)港股通制度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本基金因所持香港
證券市場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
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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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
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
至受損的風險。
(I)結算風險。香港結算機構可能因極端情況存在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
結算風險;另外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
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
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結算參與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發送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其他因結算
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3)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
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若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業務,投資人可能無法進行申購與贖回;
(B)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蛲V菇邮苜I入申報,或者發
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本基金可能發生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的情形,
可能影響投資人的申購以及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4)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
港股。
6、股票期權投資風險
流動性風險:由于股票期權合約眾多,交易較為分散,股票期權市場的流
動性一般較期貨市場要低,尤其是深度實值和虛值的股票期權,成交量稀少,
持有這些股票期權的投資者容易遇到無法成交、平倉出局的局面。
價格風險:股票期權買方的價格風險即為他所付出的權利金,風險具有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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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股票期權賣方的價格風險不定,不過其所收取的權利金可以提供相應保
護,當發生虧損時,可以抵消部分損失。
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執行出現問題等原因所導
致的風險。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衍生品,雖然可以用來管理風險,但若使用不當,
也會產生巨額損失。
7、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風險
本基金的一部分資產將可能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國債期貨市場的風險類型
較為復雜,涉及面廣,具有放大性與可預防性等特征。其風險主要有由利率波
動原因造成的市場價格風險、由宏觀因素和政策因素變化而引起的系統風險、
由市場和資金流動性原因引起的流動性風險、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發的制度
性風險以及由技術系統故障及操作失誤造成的技術系統風險等。
8、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
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
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
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9、資產支持證券(ABS)的投資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
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
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
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
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
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10、本基金投資于可轉債,需要承擔可轉債市場的流動性風險、由可轉債
對應正股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可轉債價格波動風險,以及在轉股期內由于可轉
債正股股票價格低于轉股價而導致不能獲得轉股收益的風險等。
11、投資于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
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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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
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
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
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
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
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五、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
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
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
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務機構等機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4、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
自動化程度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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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
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
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
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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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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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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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
構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若本基金采用證券經紀商交易結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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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證券經紀商進行場內交易,并由選定的證券
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則基金管理人須與選擇的證券經
紀商簽訂相關協議,約定證券經紀商應履行的相關交易結算和交易監控等職責;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16)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業務;
(17)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
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各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
值信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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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
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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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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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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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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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日常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換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
股股東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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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
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或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
規則進行調整;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
的規則;
(7)履行相關程序后,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基金
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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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
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
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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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
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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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
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
開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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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
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
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換為本基金管
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更換基金托管
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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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更換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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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
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
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
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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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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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
戶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
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
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
內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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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
配金額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
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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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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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進行
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
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進行
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
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費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年費率為0.40%。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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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
進行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
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
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指數許可使用費(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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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
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
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
期權、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
低于80%,其中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
定執行。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二)投資限制
(一)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
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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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按照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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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1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
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
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
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
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凈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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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8.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
圍;
(18.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18.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18.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18)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
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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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履行適當程序后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二)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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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
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
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
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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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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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
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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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20層、21層、22層、
25層03、04單元、26層01、02、07、08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本堯
成立時間:2003年7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機審
[2003]131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7]107號
經營范圍: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
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
他資產管理業務
注冊資本:129800.000000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存續期間:不約定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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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從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
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結匯、售匯;資信調查、咨詢和
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
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
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
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
期權、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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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80%,其中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
定執行。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
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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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按照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1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
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
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
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
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凈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8.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
圍;
(18.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18.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18.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18)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
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履行適當程序后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鹭敭a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
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鸸芾砣藨ㄆ诤筒欢ㄆ趯︺y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
名單進行更新。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
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是否符
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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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
中的權利義務,以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疸y行存款
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
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
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
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鹜顿Y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
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
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
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
核?;鹜泄苋藨谑盏缴鲜鲑Y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
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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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
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
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管
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
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如參與融資業務、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
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
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融資業務、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8.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
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
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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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
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
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
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
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
開展客戶及受益人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依法所必須提供的真實、準確、
完整客戶及受益人資料。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
金托管人有權按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和內部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資人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資人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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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等監管規定的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期貨賬戶
及債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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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鹭敭a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
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
但不限于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類基金資產、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
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
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
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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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
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
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
結算。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
托管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及資金的清算?;鸸芾砣素撠熒暾埢疬M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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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應與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
件。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在
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鸸芾砣藨撛诤侠淼臅r
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
須劃至托管賬戶,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
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
解決。
(七)期貨/期權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期權資金賬戶,在期貨交易所獲取
交易編碼。期貨/期權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完成上述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開立的期貨/期權資金賬戶、
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告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鹜泄苋撕突鸸?
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鸸芾砣吮WC所提供的
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
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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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
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
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
門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鹳Y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
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
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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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
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厥?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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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
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或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如本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境外證券市場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匯率來源詳見招募說明書。估值計
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
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2、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
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凈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
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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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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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
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2個月內
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
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
核結果及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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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鹜泄苋?
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
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
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
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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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依據法律
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
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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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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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
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務項目:
一、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登記機構保留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2、每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聯系地址的所有
持有本基金份額或本年度內發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資者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寄
送對賬單。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聯系地址的本
季度內發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資者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寄送對賬單。每月度結
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定制電子對賬單服務且本月內發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
金份額的投資者以電子郵件形式寄送對賬單。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將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額形式進行分配,該持有人當
期分配所得的紅利將按照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本基金份
額,并免收申購費用。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有關規則另行公告。
四、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定期或不定期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策略分析報告
以及基金經理交流等服務。投資者可以登陸該網站修改基金查詢密碼。
對于直銷個人客戶,基金管理人還將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五、客戶服務中心(CallCenter)電話服務
投資者想要了解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信息或進行投
訴等,可撥打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20-7999。
六、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訴欄目、自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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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留言欄目、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六種不同的渠道對基
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
對于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于不能及時回復的投
訴,基金管理人承諾在24小時之內做出回應。對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將在
順延的工作日當日進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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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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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招募說明書復制件
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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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
注冊的文件
(二)《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中
期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
將在規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進行。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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