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重要提示
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于
2025年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2059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
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
特征,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鸸芾砣颂嵝淹顿Y者基金投資的“買者
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
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
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
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本基金
投資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一是市場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
利率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購買力風險、證券發行公司的經營風險、再投資風
險、信用風險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風險,包括流動性
風險、管理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敬
請投資人詳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運作過
程中的潛在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
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
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
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
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
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
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或投資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
融衍生品,其作為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投資金融衍生品所面臨
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
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
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
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
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并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鸸芾砣艘勒浙”M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
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22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74
第十八部分側袋機制..............................................................................................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6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3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3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37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38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鸸芾砣藳]有委托或授
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
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鹜顿Y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鑫元港股通領
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具體以屆時公告
為準)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
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
額
47、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
48、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在香港
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機制,或有權機構對該交易機制的修改或調整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
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資產
60、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況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法定代表人:龍藝
設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111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7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20892000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龍藝女士,董事長。工商管理碩士,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長。歷任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資金營運中心投資交易部經理、資金營
運中心總經理助理、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助理、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金融同業部
總經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于景亮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碩士,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兼任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歷任南京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總行本幣投資交易部投資經理、副經理、經理,投資交易中心南京分中
心副經理、經理,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助理,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
陸陽俊先生,董事。經濟學研究生,現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任
南京新港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華新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
科置業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高科新浚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新創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賽特斯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棲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南京棲霞建設仙林有限公司董
事、南京LG新港新技術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漢欣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蘇
晨牌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歷任南京南化建設有限公司會計、南京經濟技
術開發區管委會計劃財務處副處長、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副
經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副總裁兼財務總監。
王建優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現任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
秘,兼任深圳市崧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京純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深圳市匯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招商局南京油運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歷任江蘇水利工程專利
學校系團總支書記、揚州大學社會科學部講師、南京棲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南京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后流動站博士后。
吳文鋒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文科建設處處長,
兼任申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會理事長、中國
管理現代化研究會理事。歷任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管學院講師、教授、金融系主
任、副院長。
劉沖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現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黨委副書記、
教授,兼任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教師。歷任西南財經大學證券期貨學院講師、
上海金融學院國際經貿學院講師、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師資博士后、講師、副
教授。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于景亮女士,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李曉燕女士,督察長,現兼任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鑫沅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上海鑫沅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上海交通大學工學學
士。曾任職于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和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歷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監察稽核高級經理、上投摩根基金監察稽核部總監。
吳菊女士,副總經理。上海交通大學應用數學碩士。曾任職于上海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歷任總行金融市場部同業部見習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見習總經理助
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助理等職務。
張鵬飛先生,副總經理,現兼任戰略與品宣部總經理。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
士。歷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師、互聯網產品設計師,浙商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營銷崗,先后擔任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產品策略部副經理、
同業平臺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經理、金融同業部總經理助理、兼金融同
業部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樂部辦公室(金融市場業務營銷中心)主任、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楊曉宇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現兼任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天津大學
計算機科學技術學士。歷任北京宇信易誠科技有限公司系統架構項目經理,先后
擔任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信息技術部程序開發員、軟件開發崗、渠道創新
部副經理、經理、項目架構部經理、金融應用開發部經理職務。
王雁女士,總經理助理,現兼任北京分公司總經理、電商銷售部總經理。北
京大學金融學碩士。曾任職于蔚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灣營業部、中科招商創
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創新
發展部總監和市場推廣部總監、北京瀚文成長資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3、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麗軍女士,學歷:碩士研究生。相關業務資格: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
曾任深圳永泰軟件公司任項目實施專員,大公國際資信評估公司任行業評級部經
理,東吳基金管理公司行業研究員,申萬巴黎基金公司行業研究員,摩根基金管
理(中國)有限公司行業專家/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2025年加入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現擬任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最高決策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與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對各項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管理與決策。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下:
于景亮女士:公司總經理
張鵬飛先生:公司副總經理
洛里昂先生:首席量化投資官、投資經理
陳立先生:首席權益投資官、基金經理
劉麗娟女士: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楊凝先生:市場研究部總經理
李彪先生: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余力先生:量化投資部副總經理、投資經理
顏昕女士:基金經理
郭卉女士: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或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
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滿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
《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
投資;
(9)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當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1)保證基金管理人經營運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財務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內部控制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
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
程序,維護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
金資產、固有財產、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鸸芾砣藘炔坎块T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則?;鸸芾砣诉\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適時性等內部控制制度制訂
原則,已構建較為合理完備并易于執行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具體包括四個層面:
(1)一級制度:公司治理層面的經營管理綱領性制度。
(2)二級制度: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細化和展開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
(3)三級制度:對公司某一項經營管理行為或某一業務品種作出的具體規
定,包括管理辦法、管理規定等管理制度。
(4)四級制度:對某一項業務運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規定,包括管理細則、實施細則、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流程指引、行為規范
和應急預案等。
4、內部控制內容
(1)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構成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
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風險評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
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3)控制活動?;鸸芾砣嗽O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多道內
部控制防線,制定并執行包括授權控制、資產分離、崗位分離、業務流程和操作
規程、業務記錄、績效考核等在內的多樣化的具體控制措施。
(4)信息溝通?;鸸芾砣司S護內部控制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
的報告系統。
(5)內部監控?;鸸芾砣私⒂行У膬炔勘O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
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與反饋,保證內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實,并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適時改進。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公司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公司聲明以上關于內部
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州銀行”)
注冊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
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
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監復[2010]440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張旭東
聯系電話:0512-69866698
2、主要人員情況
蘇州銀行資產托管部現有員工27名,其中高級管理人員3名,均具有基金從
業資格,通過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符合高級
管理人員的任職法定條件。部門運營人員均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基金清算、
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超過10人,其中,
核算、監督等核心崗位人員具有2年以上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蘇州銀行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于核準蘇州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545號),核準蘇州
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2022年11月底獲頒《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可正式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蘇州銀行擁有較為嚴密科學的風控體系、規
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運營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能嚴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職
責,為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
服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制訂全面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
依據法律法規,結合行業成熟經驗和自身實際情況,蘇州銀行制定了《蘇州
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突發事件
應急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操作規程》、《蘇州銀
行資產托管業務信息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保密管理辦
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準入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從業人員
管理辦法》等基礎制度,以及《蘇州銀行資產托管賬戶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
金托管業務資金清算管理辦法》、《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估值核算管理辦法》、
《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等具體業務流程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規程,覆蓋了蘇州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托管財
產保管服務所涉及的各項業務環節,明確了從事托管財產保管工作的相關崗位人
員的行為規范、基本職責、操作要求,確保托管財產項下現金資產、證券資產、
實物資產等各類托管財產保管工作的合規、有序開展。
2、建立了多層次的內部控制機制
董事會是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和授權開展基金
托管業務。高級管理層為基金托管業務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根據董事會決議落實
基金托管業務的各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確定基金托管業務的發展目標、經營
模式、部門設置及職責,審定基金托管業務發展規劃,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
項。資產托管部獨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為資產托管業務內部
控制的全面負責人。資產托管部內設內控稽核中心,配備專職內控稽核人員,依
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對內部控制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并直接向資產托管
部總經理匯報內控工作情況。全體員工是內部控制的執行人和直接責任人,對各
自職責范圍內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蘇州銀行持續推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踐行標準化要求。在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的基礎上,對制度的執行情況也保持高度關注,不斷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傂?
風險管理部負責按照監管要求指導基金托管業務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科技信息
風險等各類風險工作的管理工作、相關業務風險指標的制定、以及監測和評估基
金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傂蟹珊弦幉控撠煂鹜泄軜I務所涉及各業務
環節的相關制度、流程及托管協議進行合規審查,負責對基金托管業務的合規性
進行監督??傂谢藢徲嫴控撠煂鹜泄軜I務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評價。蘇州銀行制定了《蘇州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稽核監控管理辦法》,保證
基金托管業務合法、合規,保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監督其執行有效,揭示、
控制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維護基金財產安全和有效經營。
3、建立了嚴格的內部隔離墻機制
基金托管業務與蘇州銀行現有的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投資銀行等現有其他
業務保持獨立。資產托管部作為蘇州銀行新設立的總行一級部門,專門負責獨立
開展基金托管業務運營活動,在經營場所、崗位人員、信息系統、資金賬戶等方
面,實現嚴格分開、獨立運營。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
通過監控系統指標設置對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事后監督,通過
審核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對管理人的事中投資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或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
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鸸芾砣藢?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柜臺及本公司的網上交易平臺
注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法定代表人:龍藝
聯系電話:021-20892066
傳真:021-20892080
聯系人:周芹
客戶服務電話: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網址:www.xyamc.com
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申購及贖回
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
網上交易網址:www.xyamc.com
微信名稱:鑫元基金微理財(微信賬號:xyamc_ebuy)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調整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
二、登記機構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法定代表人:龍藝
聯系電話:021-20892000
傳真:021-20892111
聯系人:包穎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層
負責人:廖海
聯系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系人:劉佳
經辦律師:劉佳、姜亞萍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6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系人:許培菁
經辦注冊會計師:許培菁、李莉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
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其中:
1、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
贖回費用,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
份額。
2、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申購費,在贖回時
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
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二、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基金份額分類辦
法及規則進行調整、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額
類別等,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
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于2025年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
監許可[2025]2059號文注冊募集。
一、基金類型、運作方式和存續期間
基金類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存續期間:不定期
二、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三、基金份額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五、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
本基金的認購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確定,在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中列明。
2、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辦理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用。
本基金根據A類基金份額投資群體的不同,將收取不同的認購費率,具體
的投資群體分類如下:
(1)特定投資者:指通過直銷柜臺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依法設立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
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
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經履行適當程序,可在招募
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者范圍。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收取的認購
費率按其認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12%
100萬元≤M<200萬元 0.08%
200萬元≤M<500萬元 0.05%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2)非特定投資者:指除特定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
非特定投資者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其認購金額遞減,具
體如下: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20%
100萬元≤M<200萬元 0.80%
200萬元≤M<500萬元 0.50%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投資人認購
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
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適用比率費率時: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特定投資者)通過直銷柜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
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為0.12%,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元,則可認購A類
基金份額為:
認購金額=10,000元
凈認購金額=10,000/(1+0.12%)=9,988.01元
認購費用=10,000-9,988.01=11.99元
認購份額=(9,988.01+5.50)/1.00=9,993.51份
即該投資人(特定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
費率為0.12%,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元,可得到9,993.51份A類基金
份額。
例2: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認購費率為1.20%,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元,則可認購A類基金份額
為:
認購金額=10,000元
凈認購金額=10,000/(1+1.20%)=9,881.42元
認購費用=10,000-9,881.42=118.58元
認購份額=(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該投資人(非特定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
購費率為1.20%,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50元,可得到9,886.92份A類基
金份額。
(2)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募集期產生的
利息為5.50元,則可認購C類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募集期產生的利
息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類基金份額。
5、認購的方式和確認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
撤銷。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3)投資人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應在T+2日到原認購
機構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4)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
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否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6、認購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網上交易平臺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認購費,下同),追加
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直銷柜臺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1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調整
上述對認購的金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
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六、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數據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七、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
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鸸芾砣俗允盏津炠Y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
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
贖回款項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統故障、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
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則依規定執行。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間進行調整,并必須
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平臺首次申
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單筆最低
金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直銷柜臺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不得少于0.01
份。某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某一銷售機構單個基金交易賬戶的份額余額
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強制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部贖回其在該銷售機
構單個基金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
規?;虮壤舷拚垍⒁姼碌恼心颊f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
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新增規??刂拼胧??;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
計算。
本基金根據A類基金份額投資群體的不同,將收取不同的申購費率,具體
的投資群體分類如下:
(1)特定投資者:指通過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依法設立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
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
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經履行適當程序,可在招募
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者范圍。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收取的申購
費率按其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15%
100萬元≤M<200萬元 0.10%
200萬元≤M<500萬元 0.06%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2)非特定投資者:指除特定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
非特定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按其申購金額遞減,具
體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0%
100萬元≤M<200萬元 1.00%
200萬元≤M<500萬元 0.60%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
入基金財產。因紅利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贖回費率
投資者在贖回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時,贖回費由贖回該類基金份額的
投資者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該部分基金份額的時間分段設定贖回費率,具體贖回費率如下:
基金份額類別 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A類基金份額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
C類基金份額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對于持續持有A類基金份額少于30天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A類基金份額不少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資者收取的
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A類基金份額不少于
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
對于持續持有C類基金份額少于30天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鸸乐档墓叫浴>唧w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在不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
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適用比率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1:某投資人(特定投資者)通過直銷柜臺投資4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
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0.15%,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
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40,000/(1+0.15%)=39,940.09元
申購費用=40,000-39,940.09=59.91元
申購份額=39,940.09/1.0400=38,403.93份
即該投資人(特定投資者)投資4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
費率為0.15%,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可得到38,403.93
份A類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者)投資4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率為1.5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
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40,000/(1+1.50%)=39,408.87元
申購費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購份額=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該投資人(非特定投資者)投資4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
購費率為1.5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
份A類基金份額。
(2)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凈值是1.05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60=9,469.7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
金份額凈值是1.0560元,可得到9,469.70份C類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
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1:某投資者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90天,對應贖
回費率為0.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
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0.50%=56.00元
凈贖回金額=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90天,對應
贖回費率為0.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
的凈贖回金額為11,144.00元。
例2:某投資者贖回10,000份C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90天,對應贖
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
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200=11,200.00元
贖回費用=11,2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C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90天,假設
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1,200.00
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及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登記結算系統、證券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時。
11、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10、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
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個
開放日總份額20%以上時,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該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
成較大波動的,基金管理人可對其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部分贖回申請,將進行延期辦理;
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20%以內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段“(1)全額贖
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
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
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
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
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同時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的
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十九、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
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國
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
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
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
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研究方
式,跟蹤宏觀經濟數據(GDP增長率、PPI、CPI、工業增加值、進出口貿易數據
等)、宏觀政策導向、市場趨勢和資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評估股票、債券及貨
幣市場工具等大類資產的估值水平和投資價值,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運用上
述大類資產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制定本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并適時進行調整。
(二)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挖掘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資金雙向流動機制下
A股市場和港股市場的投資機會,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方
法,挑選具有價值優勢的上市公司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1、行業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資主要通過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對行業進行配置,并適時地對行
業進行優化配置和動態調整。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將系統地跟蹤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產業和區域政
策以及發展規劃等對資本市場走向具有引導性作用的政策,由此確定結構性的市
場投資機會。根據各類政策的緊密跟蹤,深入分析各行業與相關政策的相關受益
程度和受益時間。通過對受益程度的分析從而判斷在政策推動下行業發展空間和
盈利水平是否將顯著提高。同時根據受益時間的分析來判斷行業受益于相關政策
的時間是否持續。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動性分析、行業估值分析、行業生命周
期識別等分析方法評估行業的投資前景,具體指標如下:
(1)流動性指標:包括行業平均存款周轉率、行業平均應收賬款周轉率等;
(2)行業估值指標:包括行業PE、PB、PEG等;
(3)生命周期識別指標:包括行業銷售增長率、行業產值占GDP的比重以
及行業利潤率等。
2、個股精選
在行業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在境內與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精選成長性明確、
市場估值水平合理的優質上市公司,構建股票投資組合。通過分析反映企業盈利
能力和成長質量的定量指標,判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采用的具體財務指標主
要包括凈資產收益率ROE、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重點關注主
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或凈資產收益率ROE高于行業或市場平均水
平的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在選定的股票備選池范圍內,本基金利用價值評估分析,形成可投資的股票
組合。本基金通過價值評估分析體系,選擇價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優化的
股票池。價值評估分析主要通過合理使用估值指標,選擇其中價值被低估的公司。
具體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凈率法、PEG、EV/EBITDA、股息貼現模型等方法,
及基金管理人根據不同行業特征和市場情況靈活運用,從估值層面發掘價值。
4、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將綜
合比較并優先選擇將基本面健康、持續創造利潤能力強、業績增長潛力大、具有
市場競爭優勢的港股通標的股票納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
(三)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在債券組合的構建和調整上,本基金將根據國內外宏觀經濟環境、利率走勢、
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環境等因素綜合分析,動態調整債券組合,力求
獲得穩健的投資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據對宏觀經濟數據、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確
定組合的整體久期,在遵循組合久期與運作周期的期限適當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體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測
利率水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對宏觀經濟周期和貨幣政策分析下,對收益率曲線形態可能變化給
予方向性的判斷;同時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歷史趨勢、未來各期限的供給分布以及
投資者的期限偏好,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形態,從而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
結構。通過采用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
進行動態調整,以期達到預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類屬資產配置策略是指現金、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之間的配置。在確定組
合久期和期限結構分布的基礎上,根據各品種的流動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風險等
確定各子類資產的配置權重,即確定債券、存款、回購以及現金等資產的比例。
類屬配置主要根據各部分的相對價值確定,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類屬,
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類屬,以期獲取較高的總回報。
4、個券選擇策略
對于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量和宏觀經
濟政策的分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定投資
品種;對于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
償債能力、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
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并采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
約風險水平。
5、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
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赊D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的選擇結合其債性和股性特征,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深入研究
的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投資于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
性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期獲取穩健的投資回報。
(四)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化安
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帶有
固定收入的證券的過程。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關鍵在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
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
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
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五)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適度運用股指期貨。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貨合約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桿操作
等特點,提高投資組合運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參與股指期貨的投
資交易,以管理市場風險和調節股票倉位為主要目的。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為有效控制債券投資的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證券趨
勢的判斷,通過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
期保值為目的,適度運用國債期貨來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在國債期貨投資
過程中,本基金將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水平等指標進行跟
蹤監控。
3、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
提下,審慎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票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基于對證
券市場的判斷,結合期權定價模型,選擇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權合約。
(六)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投資策略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具體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行業景氣度、公司競爭優勢、公司治理結構、估值
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斷,選擇投資價值高的存托憑證進行投資。
(七)參與融資業務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融資業務。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利用融資買入
證券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資金使用效率,以滿足基金現貨交易、
期貨交易、贖回款支付等流動性需求。若相關融資業務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基
金將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未來,隨著市場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
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
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計算)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
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8)在本基金投資期貨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
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
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
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條約定以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人民幣)收益率*80%+滬
深300指數收益率*5%+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10%+人民幣活期存款利
率(稅后)*5%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人民幣)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選取符合港股通
資格的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樣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圍內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滬深300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由滬深市場中規模大、流動性好
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證券組成,以反映滬深市場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旨在
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該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場和交易
所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
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如上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
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更改指數名稱、停止上述指數的發布,或者今后法律法
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
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在規定媒
介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
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
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紀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
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經紀機構
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經紀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
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
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
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
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發行價估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固定
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
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
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鸸乐?;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基金合
同》約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
凈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登記
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章節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或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因參與融資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
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和《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
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24、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
金財產進行清算并制作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相關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一)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相關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
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
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二)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包括報告期末
本基金在香港地區證券市場的權益投資分布情況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要求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明細等內容。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市場
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相關信息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五)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相關信息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
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
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十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
規定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
產生波動。本基金投資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一是市場風險,包括政策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購買力風險、證券發行公司的經營
風險、再投資風險、信用風險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風
險,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等。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
的風險,本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于基金持有的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市場風險主
要來源于:
1、政策風險
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的變
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投資對象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
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
響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價格和收益率產生波動,同時直接影響企業
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對基金業績會產生影響。
4、收益率曲線風險
不同信用水平的證券市場投資品種應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線結構,若收益
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偏差將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
而使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6、證券發行公司的經營風險
證券發行公司的經營狀況受經營決策、技術革新、政策變化、產品研發等因
素的影響。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發行公司基本面或發展前景如果產生變化,可能致
其證券價格的下跌,或可分配利潤的降低,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雖然基金
可以通過有效的投資策略來減少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8、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
狀況惡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
對手方發生交易違約或者基金持倉債券的發行人拒絕支付債券本息,導致基金財
產損失。
二、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境內股票市
場和港股通標的股票市場以及債券市場的變化均會影響到基金凈值表現。本基金
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宏觀經濟數據、各大類資產市場和上市公司
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持續迭代優化量化選股模型,以控制特
定風險。
2、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特有風險
(1)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產業景氣循
環周期、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
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香港證券市場對于負面的特定事件、
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應較A股證券市場可
能有諸多不同,從而帶來市場風險的增加。
(2)交易規則風險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與A股市場交易規則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參與香港股票
投資可能面臨以下因交易規則差異而導致的風險:
1)香港市場的證券交易價格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
相對較大,且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當日賣
出。
2)香港出現香港聯交所規定的情形時,香港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本基金將
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
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3)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
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
但不得買入,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
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并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
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交所
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3)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
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
港股通業務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日額度
不足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5)稅務風險
香港地區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基金投資香港市場可
能會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可能會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地區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訂,可能導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資當日并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3、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或投資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
融衍生品,其作為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投資金融衍生品所面臨
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
風險。
4、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風險及證券化風險。資產風險源于資產本身,包括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證券化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評級風險、法律風險
等。
5、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
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
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
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境內外證券交易機制、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三、本基金的其他風險
1、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變現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
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以下為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時所采
取的相關措施和程序,以及對投資者產生的潛在影響。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
流動性較好的規范型交易場所,且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港股通標的股票、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
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
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相關規定)。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其標的資產大
多為標準化金融工具,一般情況下都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同時,本基金主動投資
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其比例設置符合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因此,本基金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相對可
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基金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
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本基金可依據本招募說明書“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中“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約定,可以采取對贖回申請比例
過高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等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以及“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中“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的第(4)項的相關內容。
3)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1.5%的贖回費,并將該贖回費全額計
入基金財產。
4)暫?;鸸乐?
具體措施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的“七、暫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關內容,若實施暫?;鸸乐?,基金管理人會采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對投資者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
5)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實施側袋機制
具體措施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八部分側袋機制”的相關內容。
2、管理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術等因素,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置、類屬
配置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等。
3、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
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
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4、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銷售機構
之間的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期貨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
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
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
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銷售
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銷售
機構之間的風險等級評價也可能存在不同,銷售機構基于自身采用的評價方法可
能對基金的風險等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但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
品時,所依據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結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風險等級
評價結果。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
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5、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四、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公開發售,基金
管理人與其他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鸸芾砣藨斣趩⒂脗却鼨C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
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
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側袋
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
(二)基金份額的登記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對側袋賬戶份額實行獨立管理,主袋賬戶沿
用原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使用獨立的基金代碼。側袋賬戶份額的名稱以“基金簡
稱+側袋標識S+側袋賬戶建立日期”格式設定,同時主袋賬戶份額的名稱增加大
寫字母M標識作為后綴?;鹚袀却~戶注銷后,將取消主袋賬戶份額名稱
中的M標識。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將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
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側袋賬戶資產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將注銷側袋賬戶。
(三)基金的投資及業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
賬戶資產為基準?;鸸芾砣瞬坏迷趥却~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
其他投資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務機構在展示基金業績時,將就前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解
釋說明,避免引起投資者誤解。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側袋機制啟用當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終估值后的基金凈資產為基數對主
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資產進行分割,與特定資產可明確對應的資產類科目余額、
除應交稅費外的負債類科目余額一并納入側袋賬戶?;鸸芾砣藨獙⑻囟ㄙY產作
為一個整體,不能僅分割其公允價值無法確定的部分。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側袋賬戶單獨設置賬套,實行獨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時存在多個側袋賬戶,不同側袋賬戶將分開進行核算。側袋賬戶的
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
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
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
編制。側袋賬戶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單獨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側袋賬戶的基金代碼、基金名稱、側袋賬戶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初始負債;
(3)特定資產的名稱、代碼、發行人等基本信息;
(4)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與處置特定資產相關的費用情況及
其他與特定資產狀況相關的信息;
(5)可根據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
值參考區間,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
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6)可能對投資者利益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情況及相關風險提示。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將按
規定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八)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
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
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將及時向側袋賬戶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已
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九)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具體如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時,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取得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五個工作日內,聘請于側袋機制啟用日發
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況出具專
項審計意見,內容應包含側袋賬戶的初始資產、份額、凈資產等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間基金側袋機制運行
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報披露,執行適當程序并發表審計意見。
當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
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側袋賬戶進行審
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或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若本基金采用證券經紀機構交易結算模式,基金管理人
有權選擇代表本基金進行場內交易、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的證券
經紀機構,并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權決定本基金證券交易
模式的轉換;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或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
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滿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或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要求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
日常機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增
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
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申購、贖回、轉換、
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
話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序
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符合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
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
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對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或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因參與融資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雙方核對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
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需管理人另行出具指令。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國
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
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
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
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計算)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
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8)在本基金投資期貨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
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
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
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條約定以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二)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有充足證據(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發行價估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固定
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
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鸸乐档墓叫?。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或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的正本為準。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層
法定代表人:龍藝
設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111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7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10]440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國
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
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
債、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含交易分離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若同時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A股和H股,則為A股與H股合計計算)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
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
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8)在本基金投資期貨的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
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
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
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
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條約定以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關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5、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
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6、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
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
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鹜泄苋瞬怀袚纱艘l的
責任及損失,但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
制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對
于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由于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應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向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
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注冊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
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
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規、
監管政策變更規定的,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
董事會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
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
常情況的處置。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
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鸬闹Ц督Y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不承擔相應
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過錯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
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
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監會批準或注冊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文件;非公開
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
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
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
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1、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鸸芾砣藢鹜泄苋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
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说纳鲜鲞`規
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
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说纳鲜鲞`規失信
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鸸芾砣说纳鲜鲞`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说纳鲜鲞`規
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和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是否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
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規事項未
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托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托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及依
據本協議扣劃的托管費等費用除外)?;鹜泄苋瞬粚μ幱谧陨韺嶋H控制之外的
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應管理人的要求,為托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證券賬
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
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
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
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
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
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
一致?;鹜泄苋丝蓱鸸芾砣艘螅谑盏接行дJ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
認資金到賬情況,并及時將資金到賬憑證郵件發送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
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鸸芾砣藨鶕煞ㄒ幖盎鹜?
管人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協助。
2、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的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資產托管專戶
不得用于存取現金或開立網銀轉賬等功能。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
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
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賬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
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
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
算。
6、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
賬戶。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
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
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鹜泄苋藚f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2、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
訂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3、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
件上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
細則?;鸸芾砣伺c存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
中涉及基金托管人履職的具體事項,如預留印鑒加蓋、存款證實書交接保管等內
容進行溝通確認。
5、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
款。
6、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
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疸y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按照開戶機構的要求為基金
開立。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
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
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鹜泄苋藢鹜泄苋艘?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對應的財
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且簽訂方有基金托管人參與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上
述重大合同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
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
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
責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鸸芾砣藨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規的規定的約定。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
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價值的價格估值。
(三)估值錯誤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差錯。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
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鸸芾砣嗽诩径冉Y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
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3、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
表加蓋公章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及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鸸芾砣嗽?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
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
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
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5日內完成年度報
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
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5、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
畢后,需應管理人要求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
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
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托管人,文
件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并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
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
經友好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
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書面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資者服務系統,主要通過直銷柜臺、電話、傳
真、網絡等方式為投資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人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
和打印交易確認單,或在T+1個工作日后通過電話、網站查詢交易確認情況。
2、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以電子形式為主的確認單、對賬
單等基金信息服務,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需要提供紙質對賬單服務,請致電基金
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索取。
3、基金管理人定期向預留郵箱和手機的投資人發送電子郵件對賬單及短信
對賬單。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投資人可以定期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時間、方法另行公告。
三、網上理財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投資人可獲得如下服務:
1、自助開戶交易:投資人可以在本公司網站上自助開戶并進行網上交易業
務。
2、查詢服務: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
易記錄等信息,同時可以修改聯絡信息等基本資料。
3、信息咨詢服務:投資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四、短信服務
基金管理人向訂制短信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相應短信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咨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凈
值等服務。
六、信息訂閱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錄鑫元基金網站訂制相關信息服務,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以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的形式定期為投資人發送所訂制
的信息。
七、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021-68619600或400-
606-6188(免長途話費)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客服中心自助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的全天候服務,
投資人可以自助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情況、基金凈值等信息,也可以進行查詢密
碼修改等操作。
2、人工電話服務:客服代表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業務咨詢、信息查詢、資料
修改、投訴受理、信息訂制等服務。
八、投資人投訴與建議
如果您在使用服務過程中發現有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或不滿意的地方,您可
通過客服熱線、電子郵件、傳真信函、郵寄信函等方式,將您的投訴或建議及時
向我們提出。對于受理的投訴,我們將在3個工作日內首次回復;對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訴,我們將在順延的工作日回復。
我們的聯系方式:
1、客服熱線
撥打鑫元基金客服熱線400-606-6188(免長途話費)/021-68619600轉4“投
訴建議”。
2、電子郵件
發送電子郵件至投訴受理郵箱service@xyamc.com,郵件標題請注明“投訴
建議”。
3、傳真信函
將投訴函件通過傳真發送至鑫元基金客戶服務中心,客服傳真:021-
20892080。
4、郵寄信函
將投訴信函郵寄至上海市靜安區中山北路909號12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戶服務中心(收),郵政編碼:20007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
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上進行查閱和
下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投資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詳細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銷售機
構申請查閱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注冊募集的文件
(二)《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關于申請募集鑫元港股通領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處;基金合同、托管
協議及其余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到存放地點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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