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ETF發起式聯接A)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
基金(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ETF發起式聯接A)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編制日期:2025年10月15日
送出日期:2025年10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說明書的一部分。
作出投資決定前,請閱讀完整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一、產品概況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ETF發
基金簡稱基金代碼025725
起式聯接
博時中證港股通互聯網ETF發
下屬基金簡稱下屬基金代碼025725
起式聯接A
基金管理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類型股票型交易幣種人民幣
運作方式普通開放式開放頻率每個開放日
開始擔任本基金基金
-
經理的日期
基金經理李慶陽
證券從業日期2010-07-01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本基金將
其他概況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
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
二、基金投資與凈值表現
(一)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
敬請投資者閱讀《招募說明書》中“基金的投資”章節了解詳細情況
通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的表現,追求跟蹤
投資目標
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標的指數即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票
(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依法發行上
市的非成份股(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
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
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
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投資范圍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后,對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目標ETF,實現對標的指數的緊密跟蹤。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
金力爭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
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1、資產配置策略
為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以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90%的資產投資于目標ETF。其余資
產可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
指期貨、股票期權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購贖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
蹤標的指數。
主要投資策略
2、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ETF的兩種方式如下:
1)申購和贖回:目標ETF開放申購贖回后,按照目標ETF法律文件約定的方式申贖目標
ETF。
2)二級市場方式:目標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級市場進行目標ETF份額的交易。
當目標ETF申購、贖回或交易模式進行了變更或調整,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也將作
相應的變更或調整。
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合規、風險、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靈
活選用上述方式進行目標ETF的交易。
本基金的其他投資策略還包括成份股、備選成份股投資策略、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資策略、
存托憑證投資策略、債券投資策略、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
投資策略、衍生品投資策略、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投資策略等。
業績比較基準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收益率(經估值匯率調整后)×95%+銀行活期存款稅后利率×5%
本基金為ETF聯接基金,通過投資于目標ETF跟蹤標的指數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
的指數所代表的證券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同時,本基金為被動式投資的股票指數
基金,跟蹤中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
風險收益特征
金、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
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
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二)投資組合資產配置圖表/區域配置圖表
無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及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比較圖
無
三、投資本基金涉及的費用
(一)基金銷售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在認購/申購/贖回基金過程中收?。?
份額(S)或金額(M)
費用類型收費方式/費率備注
/持有期限(N)
M
認購費
100萬元≤M
M≥300萬元300元/筆
M
申購費(前收費)100萬元≤M
M≥300萬元300元/筆
100%計
N
入資產
贖回費
N≥7天0.00%
注:1、對于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渠道認購、申購的養老金客戶,享受認購、申購費率1折優惠。對于通過基金管理
人直銷渠道贖回的養老金客戶,將不計入基金資產部分的贖回費免除。2、贖回費持有期:對于每份認購份額,持
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該基金份額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對于每份申購份額,持有期指自該基金份額申購
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不含該日)。
(二)基金運作相關費用
以下費用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費用類別收費方式/年費率或金額收取方
管理費固定比例0.50%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
托管費固定比例0.10%基金托管人
審計費用-會計師事務所
信息披露費-規定披露報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本基金相關的律師費、基金
其他費用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等,詳見招募說明書或其
更新“基金的費用與稅收”章節。
注:1、本基金交易證券、基金等產生的費用和稅負,按實際發生額從基金資產扣除。
2、本基金運作相關費用年金額為基金整體承擔費用,非單個份額類別費用,且年金額為預估值,最終實際金額以
基金定期報告披露為準。
四、風險揭示與重要提示
(一)風險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證。投資者可能損失投資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購買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投資者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及時關注本公司出具的適當性意見,各銷售機構
關于適當性的意見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并不表明對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合同中關于基金風險收益特征與基金風險等級因考慮因素不同而存在差異。投資者應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情況,
結合自身投資目的、期限、投資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謹慎決策并自行承擔風險,不應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銷
售行為及違規宣傳推介材料。
一、本基金特有風險
1、標的指數的風險:即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
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指數調整較大,增加基金投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蹤誤差,影響
投資收益。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狀況、投資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
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
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
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4、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
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4%。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
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5、成份股停牌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
險:(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2)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
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款項,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按時獲得贖回款項或者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的風險。
6、成份股退市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
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7、投資于目標ETF基金帶來的風險。由于主要投資于目標ETF,所以本基金會面臨諸如目標ETF的管理風險
與操作風險、目標ETF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目標ETF的技術風險等風險。
8、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價格風險、操作風險。
9、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
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10、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本基金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主要風險包括,
杠桿風險、基差風險、合約展期風險、模型風險和強制平倉風險等。
11、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風險。本基金的一部分資產將可能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國債期貨市場的風險類型較為
復雜,涉及面廣,具有放大性與可預防性等特征。其風險主要有由利率波動原因造成的市場價格風險、由宏觀因素
和政策因素變化而引起的系統風險、由市場和資金流動性原因引起的流動性風險、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發的制度
性風險以及由技術系統故障及操作失誤造成的技術系統風險等。
12、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主要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市場風險、提前或延遲了
結風險、跟蹤誤差風險、杠桿效應放大風險、擔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風險、強制平倉風險、操作風險、法律合規風險。
13、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或“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于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
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
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聯動的風險、股價波動的風險、匯率風險、港股通額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資
標的范圍調整帶來的風險、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
理規則帶來的風險、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以及其他可
能的風險。
14、投資于存托憑證的風險。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
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
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
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
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
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
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15、自動清算的風險
本基金是發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兩億元的,本基金
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
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二、本基金普通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再投資風險、信用風險、
債券回購風險)、管理風險(決策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合規性風險和其他風險。
(二)重要提示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
本基金沒有風險?;鸸芾砣艘勒浙”M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鹜顿Y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將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內容相比基金的實際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滯后,如需及時、準確獲取基金的相關信息,
敬請同時關注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臨時公告等。
五、其他資料查詢方式
以下資料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網址:www.bosera.com][客服電話: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
(2)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3)基金份額凈值
(4)基金銷售機構及聯系方式
(5)其他重要資料
六、其他情況說明
爭議解決方式:對于因《托管協議》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
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
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根據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
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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