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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1-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
證監會2025年10月23日證監許可[2025] 2393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
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
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對
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者根據所
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合規性風險、管理風險、操作風
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其他風險等等?;鸸芾砣颂嵝淹?
資者注意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
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
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采用指數增強型投資策略,
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
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
非必然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
如本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將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
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場股
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
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
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
性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
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本基金可根據投資
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
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投資于金融衍生品需
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的“基金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若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
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
價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另外,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
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
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
能面臨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其他風險等,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基
金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實
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
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
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
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在特殊市場條件下,如證券市場的成
交量發生急劇萎縮、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以及其他未能預見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導致
基金資產變現困難或變現對證券資產價格造成較大沖擊,發生基金份額凈值波動幅
度較大、無法進行正常贖回業務、基金不能實現既定的投資決策等風險。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可能面臨跟蹤誤差控
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招募說
明書的“基金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創業板綜合指數。
1、指數樣本空間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交易且滿足下列條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國證ESG評級在C級以上。
2、選樣方法
選取樣本空間內所有股票作為指數樣本股。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網站,網
址:www.cnindex.com.cn。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
序后,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
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
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
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關服務機構................................................................................................................................26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4
九、基金的投資....................................................................................................................................46
十、基金的財產....................................................................................................................................57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58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5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67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六、側袋機制....................................................................................................................................79
十七、基金的風險揭示........................................................................................................................81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3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0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34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136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37
二十四、備查文件..............................................................................................................................138
一、緒言
《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
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
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
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
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國投瑞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
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痘鸷贤肥?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投瑞銀創業板綜
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
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
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
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境內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
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
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
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
詢等活動
26、銷售機構: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投瑞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三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
況決定本基金是否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港股通交易日,指在內地、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開通港股通
交易的交易日。具體交易日安排,由兩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市場公
布)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
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
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

5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
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
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
得到公平對待
56、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7、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
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8、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
(簡稱“規定報刊”)和/或《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簡稱“規定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專門賬戶進
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
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
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資產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3、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
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
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64、標的指數:指創業板綜合指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傅強
設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楊蔓
客服電話:400-880-6868、0755-83160000
傳真:(0755)82904048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銀集團 49%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傅強先生,董事長,中國籍,工商管理碩士,現任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長,曾任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總經理,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助理、公司
副總經理,國投弘泰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信托資產運營部經理,國家開
發投資公司金融投資部責任項目經理,國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高級項目經理、證券
投資部副經理,中興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部門經理,北京證券有限公司職員,中國人
民銀行北京分行行員。
孫欣妍女士,董事,中國籍,會計學碩士。現任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財務副
總監兼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兼任國彤創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國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高級財務經理、計劃財務部臨時負責人、計劃財務部
總經理助理、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北京派克蘭帝有限責任公
司財務總監兼集團副總,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財務部高級主管,天職國際會計師事
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項目經理,北京鐵道大廈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國籍,經濟學博士?,F任瑞銀環球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
司總經理、瑞銀資產管理中國主權及機構業務主管;曾任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
資銀行部私募融資部主管、董事總經理,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董事總經理,摩根士
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銷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總經理,工銀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總經理助理,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曾任職泰康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社保所。
韋杰夫(JeffreyRWilliams)先生,董事,美國籍,哈佛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
士?,F任瑞士銀行香港分行顧問、瑞銀環球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董事、瑞銀慈善
基金會董事,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大瀚人力資源集團咨詢
董事會委員,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深圳發展銀行行長,渣打銀
行臺灣分行行長,臺灣美國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美國運通銀行臺灣分行
副總裁,花旗銀行香港分行副總裁、深圳分行行長,花旗銀行臺灣分行信貸管理負
責人,北京大學外國專家。
王彥杰先生,總經理,董事,中國臺灣籍,臺灣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兼任
國投瑞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
總監,宏利資產管理投資主管,復華投信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長,保德信投
信權益投資部投資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師,日商大和證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師,國際證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師,國泰人壽理賠業務部理賠專員。
鄧傳洲先生,獨立董事,中國籍,經濟學博士?,F任容誠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
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職于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北大未名生物工
程集團公司、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純鋼先生,獨立董事,中國籍,法學碩士,擁有中國和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
現任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兼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理事會成員
和委任委員會成員,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北京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等仲裁機構仲裁員。曾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案件經辦人。
王裕閔(WANG YU-MING)先生,獨立董事,美國籍,工商管理碩士。兼任
Gamma Investing LLC董事,歷任Matthews Asia總裁兼首席投資官,Nikko Asset
Management首席投資官,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亞太投資官,Wachovia Bank
亞太首席負責人,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首席投資官,Commercial Guaranty
Assurance基金經理,Gen Re基金經理,Financial Guaranty Insurance Corp交易員,
M&T Bank部門經理。
2、監事會成員
歐陽高文先生,監事會主席,中國籍,經濟學碩士?,F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產品及業務拓展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及業務
拓展部產品經理、高級產品經理、部門總監助理、部門副總經理,民生加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產品經理。
陳勝坤先生,監事,中國籍,管理學碩士?,F任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資管
理總部總經理,歷任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級業務助理、投資助理,信托
財務部投資助理,資產管理總部助理研究員,投資管理總部投資經理助理、投資經
理、高級投資經理、臨時負責人、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李拓先生,監事,中國香港籍,理學碩士?,F任瑞銀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
國機構境外業務主管。曾任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全球托管處客戶經理,工銀亞
洲托管部業務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亞洲)有限公司高級客戶顧問。
楊俊先生,監事,中國籍,經濟學學士?,F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交易員,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
資部一級投資經理。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王彥杰先生,總經理,董事,中國臺灣籍,臺灣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兼任
國投瑞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
總監,宏利資產管理投資主管,復華投信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長,保德信投
信權益投資部投資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師,日商大和證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師,國際證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師,國泰人壽理賠業務部理賠專員。
靳赟女士,副總經理,中國籍,管理學學士。曾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
部董事總經理,東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經理,北京電力華商偉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證券法律部部門經理,也曾任職于中國有色集團非洲礦業公司贊比亞謙比希公司。
李濤先生,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中國籍,管理學碩士。兼任國投瑞銀資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財務部業務主管、副經理、
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級),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
理級)、董事會秘書,國彤創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
理,國投創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金融投資部項目經理,國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業務主管,國投煤炭公司
計劃財務部業務主管,山東省茌平造紙廠設計部職員。
王明輝先生,督察長兼董秘,中國籍,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兼任國投瑞銀資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總監、
監察稽核部及風險管理部部門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首席風險官,國泰君安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審計總部審計總監。
劉艷梅女士,首席國際業務官,中國籍,復旦大學及香港大學工商管理(國際)
碩士。兼任國際業務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
監兼人力資源部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國際業務部部門總經理兼國投瑞銀資產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兼法務主管,
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市分行信貸管理部
法律顧問。
馮偉女士,首席運營官,中國籍,湖南大學(原湖南財經學院)經濟學碩士。
兼任運營部部門總經理、深圳分公司負責人,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
部副總監、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運營部部門總經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湖南省稅務學校教師。
章國賢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國籍,浙江工商大學經濟信息管理專業本科學歷。
兼任信息技術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發工程師、副總監,
深圳市脈山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開發部經理,杭州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發
工程師、項目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錢瀚,基金經理,中國籍,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統計學碩士。9年證券從業經歷。
2016年5月加入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資部。2023年2月13日至2023
年8月14日期間擔任國投瑞銀滬深300金融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助理。2023年8月15日起擔任國投瑞銀滬深300金融地產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19日起兼任國投瑞銀中證機器人指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國投瑞銀中證港股通央企紅利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25年3月18日起兼任國投瑞銀上證科創板2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23日起兼任國投瑞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6月27日起兼任國投瑞銀中證全指公用事業指
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6月28日起兼任國投瑞銀瑞祥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7月29日起兼任國投瑞銀中證全指自由
現金流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8月12日起兼任國投瑞銀中
證港股通科技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9月2日起兼任國投瑞
銀上證科創板人工智能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11月13日起
兼任國投瑞銀上證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集人:王彥杰先生,總經理
(2)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王彥杰先生:公司總經理
綦縛鵬先生:基金投資部部門總經理,基金經理
李達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門總經理,基金經理
??∠壬貉芯坎坎块T總經理,基金經理
殷瑞飛先生:量化投資部部門總經理,基金經理
楊俊先生:交易部部門總經理
焦潔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門副總經理
張弛先生:專戶投資部部門副總經理
周珞晏先生:資產配置部部門副總經理
(3)總經理和督察長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定期報告;
7、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提議召開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
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
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和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
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的原則;
2、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
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
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3、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
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4、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
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
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5、不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財產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
送,不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控制目標
(1)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3)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
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4)將各種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
實施,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保障業務穩健運行,減輕或規避各種風
險對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干擾。
2、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最高性原則:風險控制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著公司經營
管理層對企業前途的承諾,公司經營管理層將始終把風險控制放在公司內部控制的
首要地位并對此作出鄭重承諾。
(2)及時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公司開辦新的業務
品種必須做到制度先行,在經營運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量化指標體
系,使風險控制工作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3、風險控制體系
(1)風險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風險控制制度體系由五個不同層次的制度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個層次是內部控制大綱;第三個層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層次是部門管理
制度;第五個層次是各項具體業務規則。
(2)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包括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的組織,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下設的合規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來實現的。它們在
風險控制中的職責分別是:
①合規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自有資產的運作的合
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基金資產經營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
估;對公司內控機制、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建議方案提交董事
會。
②督察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
行內部監察、稽核;就以上監察、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經營管理層通報并提出
整改和處理意見;定期向合規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發現公司的違規行
為,應立即向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層次:公司經營管理層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法律合規部、風險管理
部及各職能部門對經營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①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
性、全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評估公司合規與風險控制的狀況;審議基金投資的
風險評估與績效分析報告;審議基金投資的重大關聯方股票名單;評估公司業務授
權方案;審議業務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對手、其他銷售機構等)的風險預
測報告;評估公司新產品、新業務、新市場營銷渠道等的風險預測和合規評價報
告;協調各相關部門制定突發性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解決方案;界定重大風
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責任;評估法規政策、市場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對公司產生的
影響等。
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下設業績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投資的業績與風險分析
評價,并向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供相關報告。
②法律合規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和協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編寫、修訂工作,
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完善;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
況,出具監察稽核報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調查基金及其他類型產品的異常
投資和交易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合規咨詢、合規培訓等
工作。
③風險管理部是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機構,在各業務部門合規與風險自我
管理的基礎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層面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細致地開展風險管理
工作。風險管理部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責包括對公司各類風險進行充分的揭示、對公
司日常運營進行風險管理等。
④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自身工作中潛在風險的自我檢查和控制,各
業務部門作為公司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應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
上,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定并嚴格執
行。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業務。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執行;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
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
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
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
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
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
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
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
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
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一定的風險權限額
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交易部,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監測系
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交易部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并及時
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
系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通過復核制度、憑證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
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建立了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
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方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
案,并向董事會負責。督察長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相關會議,調閱公司任何相關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門對所提出的問
題提供有關材料和做出口頭或書面說明;行使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報告權和監督
權。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法律合規部的獨立性和權威
性。公司明確了法律合規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了充足的人員,嚴格制
訂了監察稽核工作的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法律合規部強化內部檢
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
活動的有效運行;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
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
具有明確的內控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的獨
立進行,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并對其進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
金經理分開,研究、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
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范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
自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減少風
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規與風險控制
委員會及其業績與風險評估小組,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
風險;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
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計算
機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
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
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
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基金管理人承諾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將根據市場
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合規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工商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5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09人,平均年齡38歲,
99%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
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
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
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
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
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最豐富、
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
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同
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
托管服務。截至2025年6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1481只。自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二十二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
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
媒體評選的109項最佳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
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情況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風險管理的實操過程中根據國際公認的內部控制
COSO準則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與評價五個方面
構建起了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并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始終秉持規范運作的原則,將建立系統、
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視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快速
發展,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自始至終將風險管理置于與業務發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資產托管部
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崗位,每位員
工均有義務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從2005年至今,中國工商銀行資產
托管部共十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
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對中國工商銀行托
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
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1、內部控制目標
(1)資產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2)促進實現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3)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資產安全;
(4)提高資產托管經營效率和效果;
(5)業務記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
蓋資產托管業務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機構、部門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
事項、重點業務環節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適應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當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
點相適應,并進行動態調整,以合理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5)審慎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
設立機構或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6)成本效益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合
理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納入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體系。
(1)總行資產托管部根據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
體系,作為全行托管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根據行內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體系,建立與托管業務條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行機制,確定各項業務活動
的風險控制點,制定標準統一的業務制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證托管業
務流程的經營效率和效果,組織開展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監督和檢
查,督促各機構落實控制措施。
(2)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指導托管業務的內控管理工作,根據年度工作重點,
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開展相關業務監督檢查,將托管業務檢查項目整合到全行業務
監督檢查工作中,將全行托管業務納入內控評價體系。
(3)總行內部審計局負責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審計與評價工作。
(4)一級(直屬)分行資產托管業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
開展本機構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及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4、內部控制措施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體
系,包括《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規定》、《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資
產托管業務全面風險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營運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
務合同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管理辦
法》、《資產托管業務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管理辦
法》等,在環境、制度、流程、崗位職責、人員、授權、創新、合同、印章、服務
質量、收費、反洗錢、防止利益沖突、業務連續性、考核、信息系統等全方面執行
內部控制措施。
5、風險控制
資產托管業務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職責,按照“主動防、智能
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動將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全面風險管理
體系,以“管住人、管住錢、管好防線、管好底線”為管理重點,搭建適應資產托
管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架構,通過推進托管業務體制機制與完善集約化營運改革、
建立資產托管風險管理委員會機制、完善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體系、加強資產托管業
務隊伍建設、科技賦能、建立健全應急災備體系、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臺賬、加
強人員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險、信息科技風險和次
生風險。
6、業務連續性保障
中國工商銀行制訂了完善的資產托管業務連續性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具備行
之有效的災備恢復方案、充足的移動辦公設備、同城異城相結合的備份辦公場所、
必要的工作人員、科學清晰的AB崗位設置及定期演練機制。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
后,可根據突發事件的對托管業務連續性營運影響程度的評估,適時選擇或依次啟
動“原場所現場+居家”、“部分同城異地+居家”、“部分異城異地+居家”、
“異地全部切換”四種方案,由“總部+總行級營運中心+托管分部+境外營運機
構”形成全球、全天候營運網絡,向客戶提供連續性服務,確保托管產品日常交易
的及時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
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
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
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鸸芾砣藢?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傅強
電話:(0755)83575993 83575994
傳真:(0755)82904048
聯系人:馬征、李沫
客服電話:400-880-6868、0755-83160000
網站:www.ubssdic.com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情況詳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變更或增減本基金銷售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傅強
聯系人:馮偉
電話:(0755)83575836
傳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丁媛、李曉露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0755)25028288
傳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簽章注冊會計師:王珊珊、鄧雯
聯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2025年10月23日中國
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 2393號文注冊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
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
并及時公告。
(七)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八)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
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九)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
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
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
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對基金份額分類
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按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規定公告。
(十)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價格、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
1、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認購價格為1.00元/份。
2、認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用。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如下: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00%
100萬元≤M<500萬元 0.60%
M≥500萬元 100元/筆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3、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相應類別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1)對于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注:對于認購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人,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適用的認購費率為
1.00%,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為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
額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10,000.00×1.00%÷(1+1.00%)=99.01元
凈認購金額=10,000.00-99.01=9,900.99元
認購份額=(9,900.99+10.00)÷1.00=9,910.99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
期內獲得的利息10.00元,基金發售結束后,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為9,910.99
份。
(2)對于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
資金獲得的利息為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00+10.00)÷1.00=10,010.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
期內獲得的利息10.00元,基金發售結束后,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10,010.00
份。
4、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5、基金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
按每筆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請單獨計算。已確認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6、基金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該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
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十一)投資人對本基金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在銷售機構網點首次認購基金份
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
元(含認購費)。在不低于上述規定的金額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銷售機構有不同
規定,投資者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
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認購
的金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公告。
(4)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規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
請進行限制?;鸸芾砣私邮苣彻P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有
關規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
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具體限制請參見相關公告。
(5)本基金可對單個賬戶的認購和持有基金份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見相
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募集規模上限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
請參見相關公告。
(十二)未來條件許可情況下的基金模式轉換
若將來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ETF),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使本基金轉換為該ETF基
金的聯接基金,并相應修訂基金合同,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提前
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
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
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
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終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
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暫停申購、贖回
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
更、港股通交易規則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
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
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
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
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統、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
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
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
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
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于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
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在銷售機構網點首次申購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
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含申購費)。在不低于上述規定
的金額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投資者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
的相關規定。
2、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單筆最低贖回份額為0.01份,賬戶最低保留份額為
0份。在不低于上述規定的贖回最低限額的前提下,如基金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
投資者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單日/單筆申購、轉換轉入金額上限,以及
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和單日凈申購
比例上限,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鸸?
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
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等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
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
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
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
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七)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基金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20%
100萬元≤M<500萬元 0.80%
M≥500萬元 100元/筆
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A類基金份額適用費率按單筆A類基金份
額的申購申請分別計算。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
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2、基金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
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期(Y) 贖回費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00%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期(Y) 贖回費率
Y<7天 1.50%
Y≥7天 0.00%
對于持續持有基金份額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持續持有基金份額大于等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25%計
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
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
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續。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的方式。
(1)對于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注:對于申購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人,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的A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適用的申購費率為
1.2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
計算如下:
申購費用=10,000.00×1.20%÷(1+1.20%)=118.58元
凈申購金額=10,000.00-118.58=9,881.42元
申購份額=9,881.42÷1.0500=9,410.88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9,410.88份A類基金份額。
(2)對于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的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0÷1.0400=9,615.38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9,615.38份C類基金份額。在C類基金份額
存續期間,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天,適用
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0×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10,500.00×1.50%=157.50元
凈贖回金額=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天,假設贖回
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342.50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估值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估
值日該類基金份額的總份額
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
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遇特殊
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蛲V菇邮苜I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
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
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0、當日申購申請超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總規模限制、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單
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人單日/單筆申購、轉換轉入金額上限、單個投資人累
計持有份額上限的情形。
11、指數編制機構或指數發布機構因異常情況使指數數據無法正常計算、計算
錯誤或發布異常時。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
投資人。發生上述第7、10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在暫
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
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港股通
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
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
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
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
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30%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
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
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比例在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30%以內(含3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一并按上述(1)、
(2)方式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時通過郵寄、傳真或者通知銷售機構代為告知
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
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
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
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
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
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與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
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被凍結部分
產生的權益先行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
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二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數量化的方法進行積極的組合管理和嚴格的風險控制,在對標的指
數進行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爭獲取高于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
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公開發
行的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
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數增強型投資策略,以創業板綜合指數為基金的標的指數,結合
深入的宏觀和基本面研究以及量化投資技術,在跟蹤指數的基礎上調整投資組合,
力爭控制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
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8.0%,以力爭實現高于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和基金資產的
長期增值。
1、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
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
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類別資產配置不作為本基金的核
心策略,一般情況下將保持各類資產配置的基本穩定。在綜合考量系統性風險、各
類資產收益風險比值、股票資產估值、流動性要求、申購贖回以及分紅等因素后,
對基金資產配置做出合適調整。
2、股票投資管理策略
(1)指數化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運用類指數化的投資方法,通過控制對各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權重的
偏離,實現跟蹤誤差控制目標,達到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目標。
(2)量化增強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基礎上,通過量化投資技術,力爭實現高于標的
指數的投資收益。
首先,通過“多因子模型”,從估值、成長、盈利能力、分析師預期和交易特征
等多個方面對股票收益進行全面刻畫和預測,在市場中挑選具備“估值便宜、盈利
能力強、業績高增長、價格處于相對低位”等優質特征的股票。
其次,利用“組合優化模型”,在風險預算的總體框架下,綜合考慮預期收益、
風險貢獻、交易成本等多方面因素,構造風險調整后的優化投資組合。
(3)股票組合調整
1)定期調整
本基金股票組合根據所跟蹤的標的指數對其成份股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定期跟
蹤調整。
2)不定期調整
①與指數相關的調整
根據指數編制規則,當標的指數成份股因增發、送配等股權變動而需進行成份
股權重重新調整時,本基金將進行相應調整。
②申購贖回調整
根據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從而有效跟蹤標的
指數。
③其他調整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因其他特
殊原因發生相應變化的,本基金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力求降
低跟蹤誤差。
(4)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
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5)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適度參與港股市場投資,
以增強整體收益。在港股投資標的選擇上,本基金將遵循上述股票投資策略,優先
將基本面健康、行業景氣度較好、具備估值優勢及成長性的港股納入本基金的股票
投資組合。
3、債券投資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債券分析方法,確定債券投資組合,并管理組合風
險。債券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類別選擇策略和個券選
擇策略。在不同的時期,采用以上策略對組合收益和風險的貢獻不盡相同,具體采
用何種策略取決于債券組合允許的風險程度。
4、可轉換債券投資管理策略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取決于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以及內嵌期權價值。本基金主
要通過量化多因子模型對可轉換債券的投資價值進行全面評估,并基于此進行可轉
換債券組合構建。對可轉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投資價值評估的因子包括公司所處
行業的景氣度、成長性、核心競爭力等,并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發行公
司的投資價值;債券投資價值的評估因子包括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
風險等因素;對于可轉換債券內含權利價值,本基金將利用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
方法對可轉換債券的價值進行估算,選擇價值低估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
5、可交換債券投資管理策略
與可轉換債券類似,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取決于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以及內嵌
期權價值。對于可交換債券的投資,本基金將采用與上述可轉換債券類似的投資管
理策略,主要基于多因子模型,對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值、期權價值以及目標
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綜合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
6、股指期貨投資管理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適度運用股指期貨。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桿操作等特點,
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
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鸸芾砣藢⒊浞挚紤]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征,
通過資產配置、品種選擇,謹慎進行投資,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策略
對于資產支持證券,其定價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
提前償還率等多種因素影響。本基金將在基本面分析和債券市場宏觀分析的基礎上,
以數量化模型確定其內在價值。本基金將深入研究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多種因
素,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通過
信用分析和流動性管理,輔以數量化模型分析,精選經風險調整后收益率較高的品
種進行投資,力求獲得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
8、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
目的,基于謹慎原則運用股票期權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管理,以控制投資組合風險、
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
提下,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權合約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基于對證券市場的
預判,并結合股票期權定價模型,選擇估值合理的期權合約。
9、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適度運用國債期貨。本基金利用國債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桿操作等特點,
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
10、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務。
本基金利用融資買入證券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資金使用效率,
以融入資金滿足基金現貨交易、期貨交易、贖回款支付等流動性需求。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
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購贖回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
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四)投資管理程序
1、決策依據
(1)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基金投資決策的準則;
(3)國內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經濟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方面最高層決策機構,定期就投資管理重大問題進
行討論,確定基金投資策略。投資團隊包括分析師、基金經理和交易員,他們獨立
工作,責任明確,相互間密切合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月或不定期召開,決定基金投資管理戰略、資產分配等
重大事項,確定對基金經理的授權,審批超過投資權限的投資計劃。
(2)各策略組投資決策會議定期分別或聯合召開一次,確定下周資產組合的配
置安排,包括對基金大類資產配置方案做戰術性調整、行業配置和個券選擇。同時,
檢討近一周投資業績,提出下周投資計劃。
(3)基金經理在其授權范圍內,根據例會確定的資產配置策略,充分參考分析
師組合,進行具體的個券配置。
(4)基金經理下達投資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師負責完成基金內部業績和風險評估,提交評價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對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調整。
(五)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創業板綜合指數。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創業板綜合指數收益率×95%+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
率(稅后)×5%。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
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
定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
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
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
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
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
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采用指數增強型投資策略,具有與標的
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境外市場的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
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
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
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
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2)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
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17)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
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
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1)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
限制。
除上述(2)、(9)、(12)、(13)、(18)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
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
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
定。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以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
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
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
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
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
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
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
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
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
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
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
價值的影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嗟倪x取長待償期所對應
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債券,應采
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嗟陌凑臻L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債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
定其公允價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評估金融衍生品價值時,應當采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
價值;
(2)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
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
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8、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人民幣對港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基準。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
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
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
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外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
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
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
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
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
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進行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
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外匯市場、指數編制機構、證券、
期貨經紀機構、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
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
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
輕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
分配,具體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分配方案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
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
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息披
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
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
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或仲
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或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因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
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
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
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
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
用等。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其他費用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
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
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
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痘鸷贤飞Ш?,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
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甓葓?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
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
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變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
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
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
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本基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4)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
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
持證券明細。
11、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12、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中國
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
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3、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
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14、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
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
策和投資目標。
15、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
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
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16、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和轉融通
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
等,并就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在基金定期報告
等文件中做詳細說明。
17、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8、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
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本基金信息的報刊,單只
基金只需選擇一家報刊?;鸸芾砣?、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蜓舆t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暫停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鸸芾砣藨斣趩?
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
確認相應側袋賬戶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
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將
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
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
告中規定。
2、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
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
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
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
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
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
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
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
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7、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十七、基金的風險揭示
基金業績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虧
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因素主要有:財政與貨幣政
策變化、宏觀經濟周期變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線變化、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發行人
的信用風險、公司經營風險以及政治因素的變化等。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基金的證券投資組合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從而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潛在的損失風險。
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可能導致證券市場
的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證券市場也呈現周期性
變化特征。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
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的利率波動直接影響各類型證券市場價格的走勢變化,從而影響基金
投資的收益水平。
(4)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
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
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
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
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6)投資創業板上市證券的特定風險
創業板市場相對于主板市場而言,上市公司規模相對較小,且多處于創業及成
長期,發展相對不成熟,因此,投資創業板上市證券可能存在諸多特有的風險,包
括且不限于:存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上市公司誠信風險、
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創業企業技術風險。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
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
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
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
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
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在申購、贖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將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
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鹨?
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當本基金發生大額
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鸸乐担和=邮芑鹕曩徤暾?、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
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
的規范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還可投資于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資的原則在個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
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
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收取短期贖回費、暫?;鸸乐怠[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一)巨額贖
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當本基金出現上述情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投資人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于預期;投資者被延期辦理的基金份額將面臨
基金份額凈值波動的風險并對投資者資金安排形成影響。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若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本基金的風險。若本基金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到賬時間將延后,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
響。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資者收取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
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短期贖回費將增加持續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對其可獲取的贖
回款項造成不利影響。
4)暫?;鸸乐?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鸸乐?,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若本基金暫?;鸸乐?,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獲知該估值日的基金凈值信息;
另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的申購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
者贖回本基金。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當日參與申購和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申購或者贖回產生的交易及其他
成本的風險。
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
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
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在類別資產配置中,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
設等因素的不同影響,導致資產配置偏離最優化,這可能為基金投資績效帶來風險。
1、指數投資風險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創業板綜合指數成份股,采用指數
增強型投資策略,本基金的資產凈值會隨標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
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
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1)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
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
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等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超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正的跟
蹤偏離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因標的指數流通市值過小、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等費用的存
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
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
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持有
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
指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4)標的指數終止風險
指數編制開發與計算維護受諸多因素影響,其中多數因素不受控制。因市場結
構變化、產品定義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指數不再對其衡量的標的具有代表性等極
端情況均可能導致指數終止。
(5)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求將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
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8.0%,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
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
離。
(6)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
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
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
人將面臨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
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
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基金可
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8)成份股退市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
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
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
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9)主動增強投資的風險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策略,為了獲得超越指數的投資回報,可以在被動跟蹤指數
的基礎上進行一些優化調整,如在一定幅度內減少或增強成份股的權重、替換或者
增加一些非成份股。這種基于對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優化調整投資組合的決策,
最終結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其投資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數收益率但也有可能
低于指數收益率。
2、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從而面臨相應的風險。
(1)港股通機制相關風險
港股通在市場準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交易稅費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及其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
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例
如,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額度不足的情況下,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
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或交易失敗的風險。
(2)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銷售與結算,港幣相對于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港
股投資部分的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也就是說,本基金在境
外取得的港幣計價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因為人民幣升值被部分侵蝕,帶來匯率風險。
(3)境外市場風險
1)稅務風險
香港地區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基金投資香港市場可能
會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可能會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地區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
力的修訂,可能導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并
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2)市場風險
基金投資于港股的部分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產業景氣循環周期、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
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香港證券市場對于負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應較A股證券市場可能有諸多不同,
從而帶來市場風險的增加。
3)交易風險
香港市場在交易規則、交易時間、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別于A股市
場,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無法及時捕捉相關投資
機會或規避投資風險、凈值波動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風險等。
3、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若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
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
券價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另外,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
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
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4、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
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
價主要源自于對掛鉤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場
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
險。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價相當復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
風險。
(1)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
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采用每日
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
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2)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國債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相應期限國債
收益率出現不利變動時,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貨采用每日
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
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3)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
股票期權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的方式,投資者的潛在損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
大,尤其是賣出開倉期權的投資者面臨的損失總額可能超過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證
金以及追加的保證金,具有杠桿性風險。在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應當關注股票現
貨市場的價格波動、股票期權的價格波動和其他市場風險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
5、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可能存在杠桿風險和對手方交易風險
等融資業務特有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流動性風險,指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
支付贖回對價的風險;
(2)信用風險,指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
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
(3)市場風險,指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
險;
(4)其他風險,如宏觀政策變化、證券市場劇烈波動、個別證券出現重大事件、
交易對手方違約、業務規則調整、信息技術不能正常運行等風險。
6、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除承擔境內上市交
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
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
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
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
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
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六)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
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
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
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七)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受損。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受損。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
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
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各類基金份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
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
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
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
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
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
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
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
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
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
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
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
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
金辦理場外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
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
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
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
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
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1、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當出現或
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調低銷售服務費率、調整收費方式;
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斪允盏?
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
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
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
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
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
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
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
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
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以上(含1/2)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
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
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
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
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
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
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
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
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
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Ρ?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
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
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
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
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賬戶內的每份
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
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10、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
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
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
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
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
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各類基金份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及合理的律
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法定代表人:傅強
成立時間:2002年6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3575992
傳真:(0755)82904048
聯系人:楊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
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
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
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理服務;
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貸
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
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代客外匯買賣;
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
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
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
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公開發
行的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
限制:
a)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于
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b)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
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e)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i)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j)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
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l)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m)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
致;
n)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o)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②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
物;
③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p)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
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q)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r)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
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s)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t)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地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b)、i)、l)、m)、r)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
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
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
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資
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鹜泄苋税l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類會
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鸸芾砣藨_保可行性說明內容真
實、準確、完整?;鹜泄苋瞬粚鸸芾砣颂峁┑目尚行哉f明進行實質審查?;?
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兌付)的交
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鸸芾砣藨趯徤髟瓌t評估存款銀
行信用風險并自主選擇存款銀行,基金托管人對此不予監督。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
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承擔。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鹜?
管人的職責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
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
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
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
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鹜泄苋藨谑盏缴鲜鲑Y料
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
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
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
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
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關書面信息?;鹜泄苋苏J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
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
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2、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更新投資監督范圍?;鸸芾砣酥獣曰鹜泄?
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應為基
金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3、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4、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
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鹜泄苋擞辛x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本協議
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
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
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
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加強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
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復核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
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7、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專
門的技術系統和管理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擞辛x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管理人疑義進
行解釋。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鹭敭a的完整
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
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
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
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
2、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
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的反洗錢要求,對投資人及其資
金來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錢合規審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
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給予積極協助。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或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等監管部門要求的名義,在其營業
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現金資產。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利率管理等相關監管法
規要求。
4、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開設證券賬戶。
交易所證券交易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
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
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
存管關系。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
及資金的清算。
6、存款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開展定期存款等銀行存款投資前,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
存款賬戶,該賬戶僅限向托管賬戶劃撥存款本金及利息資金。開戶時基金管理人須
向存款銀行預留基金托管人印鑒,如基金托管人需變更預留印鑒,基金管理人應通
知并配合存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雙方約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辦理開戶、存入、支取、
變更等存款業務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證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銀行開通網上銀
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確認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銀行存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聯系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7、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8、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屬于基金
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產生
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鹜泄苋藢鹜泄苋艘酝鈾C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由存款銀行向基金管理人開具存款證實書,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以下特別約定:
(1)基金財產在開展銀行存款投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提供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入庫手續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如基金
托管人對相關材料有異議,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并不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
人應采取措施核實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存款銀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入庫保管
手續。如存款證實書要素與存款協議不符,在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核實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入庫延誤
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存款證實書入
庫,在完成入庫前,由存款證實書持有方履行保管責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手續。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提前支取說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應辦理存
款證實書置換,置換后新存款證實書除金額、編號、存款證實書開具日期外,其他
核心要素與原存款證實書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
手續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與存款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就上述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并明
確存款銀行應將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劃轉回基金資產托管專戶。
(5)如存款證實書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
達存款行等情形,導致存款無法被按時支取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給予必要配合。存款證實書僅作為存款證實,不
得設立擔?;蛴糜谌魏慰赡軐е麓婵钯Y金損失的其他用途。
9、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鸸芾砣嗽诤贤炇鸷?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
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
家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
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鹳Y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鸸芾砣藨诿總€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
基金資產凈值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
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
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
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b)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
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
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
值的影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嗟倪x取長待償期所對應的
價格進行估值;
d)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f)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債券,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b)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c)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嗟陌凑臻L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債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
定其公允價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a)評估金融衍生品價值時,應當采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價
值;
b)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
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
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8)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人民幣對港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基準。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
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3、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
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
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
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
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
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
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
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
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
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
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
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
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
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
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
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進行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4、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
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
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
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5、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鸸芾砣嗽诩径冉Y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
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
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谝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個月內進
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谝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
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一個半月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
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
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6、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及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
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鸱蓊~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約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各類基金份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4、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
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賬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對賬單。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過國投瑞銀直銷
系統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也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電子形式的月度對賬單。
具體查閱和定制賬單的方法可參見基金管理人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咨詢。
3、由于投資者提供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或通訊故
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
對賬單的投資者,敬請及時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查
詢、核對、變更您的預留聯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和查詢服務,客戶可通
過電話收聽基金份額凈值,自助查詢基金賬戶余額和交易信息等。
客戶服務部的人工坐席服務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17:00(法定節假日及因此導致的證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熱線: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ubssdic.com)為基金投資者提供網
上查詢、網上資訊服務。
(四)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上投訴欄目、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
服務進行投訴。
對于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于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基金管理人將在48小時之內做出回復。對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原則上順延至下
一工作日當日或次日回復。
客服郵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
可免費查閱。招募說明書條款及內容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
的文件
(二)《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國投瑞銀創業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以在辦公時間免費查詢,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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