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已于2025年9月28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準予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5】2189
號《關于準予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等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恒生生物科技指數。指數代碼:HSBIO。標的指數以2013
年12月31日為基日,以10000點為基點。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
信息詳見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址:https://www.hsi.com.hk。
投資本基金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包括:因政治、經濟、
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同時由于
本基金是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特定風險還包括:指數化投資的風險、標的指數的
風險、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
風險、套利風險、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錯
風險、申購及贖回風險、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贖投資者買券賣券的風險、退市風險、
終止清盤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的特有風險等等。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
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具有與標的指數
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資相關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將承擔港股通機制
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
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
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
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
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
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風險
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存托憑證是新證券品種,如本基金投資存
托憑證的,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將承擔與存托憑證、
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資產可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如本基金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
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
限于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退市風險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購、贖回采用全現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買代
賣的模式,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未來在條
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場內開通現金申購、贖
回以外的方式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或開通場外申購、贖回相關業務,相應的業
務規則、申購贖回原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約定并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根據本基金現行適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贖處理規則,投資者當日申購的基金份
額,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賣出和贖回,即T日申購的基金份額且日間完成RTGS
(實時逐筆全額結算)交收的,T日可賣出和贖回,而T日申購的基金份額且日
終完成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的,T+1日方可賣出和贖回;T日競價買入的基金份
額,T日可以賣出或贖回;T日大宗買入的基金份額,T日可以大宗賣出,T+1
日可以競價賣出或贖回。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
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鸸芾砣颂嵝淹顿Y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
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因而,本基金存在著無法
存續的風險。
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
的,均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鸸芾砣斯芾淼钠渌鸬臉I績并
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錄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前言............................................................................................................6
第二部分釋義............................................................................................................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37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38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7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九部分風險揭示..............................................................................................8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10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10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25
第二十三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4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48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49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富國恒
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
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
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鸷贤?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鹜顿Y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鹜顿Y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富國恒生生物
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書:指《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
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簡稱“ETF”
18、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類似,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
運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1、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2、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3、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4、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
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5、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6、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7、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28、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9、直銷機構: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31、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間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2、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
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33、登記業務:指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包括其不時修訂)以及相關業務
規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和結算等業務
3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4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和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公
告為準)
4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6、《業務規則》: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包括其不時修訂)
4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贖回對價的行為
50、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
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2、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3、標的指數:指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恒生生物科技指數
54、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5、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
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6、現金替代: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或全部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7、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
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
額數計算
58、預估現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
日現金差額的預估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59、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在交易時
間內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由深圳證
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60、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
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行為
6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幣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4、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
增長率差額之日
65、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額凈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額發生折算,則采用剔除上
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凈值)
66、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指經匯率調整,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
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7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73、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
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
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
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座27-30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二座27-30層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電話:(021)20361818
傳真:(021)20361616
聯系人:趙瑛
注冊資本:5.2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截止于2025年10月31日):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 27.775%
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裴長江先生,董事長,研究生學歷?,F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
監。歷任上海萬國證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員、閘北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申
銀萬國證券公司閘北營業部總經理、浙江管理總部副總經理、經紀總部副總經理,
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監,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工會主席、董事會秘書,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方榮義先生,董事,副董事長,博士,高級會計師。現任申萬宏源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申萬宏源證券有限
公司工會主席;兼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華東
政法大學兼職/客座教授;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兼任上海申萬宏源公益基金會理事長。歷任北京用
友電子財務技術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廈門大學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會計處員工、助理調研員(副處級)、副
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深
圳監管局財務會計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深圳監管局國有銀行監管處處長,申銀萬
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執行委員會成
員、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首席風險官,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WilliamBamber先生,董事,碩士。現任蒙特利爾銀行環球資產管理首席執
行官。歷任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伍德崗迪證券公
司固定收入銷售和交易員、金融產品部執行總監,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世界市場
公司金融產品部執行總監,Corp Capital銀行結構化產品主管,美國匯豐銀行結
構化產品部高級副總裁,美國貝爾斯登公司結構化權益類產品高級董事總經理,
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結構化產品部全球負責人、董事總經理兼財富解決方案中心
負責人,蒙特利爾銀行環球資產管理聯席首席執行官。
吳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F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與機構
業務委員會委員、機構銷售部總經理。歷任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融資部高
級經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部融資發行部項目經理、業務員,債券部副
總裁,債券融資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上海債券融資部總經理,機構銷售部
總經理。
吳惠明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現任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內核負責人、
內核評審總部總經理。歷任上海申銀證券公司浦西管理總部交易部員工,申銀萬
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管理總部員工、辦公室秘書、固定收益總部財務經理、
黨委辦公室主任兼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力資源總部副總經理,申萬宏源證券有
限公司黨建工作部/黨委辦公室主任,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計劃財務管理總部
總經理。
趙士毅先生,董事,碩士。現任蒙特利爾銀行香港分行董事總經理、亞洲企
業投資發展部負責人。歷任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業務總部亞太業務發展業
務主管,西班牙對外銀行中國區執行董事、業務發展主管、中國區私人銀行副總
裁、中信-西班牙對外銀行私人銀行管理團隊成員、亞洲零售銀行助理副總裁、西
班牙對外銀行全球青年領導層培訓生,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國際發
展部執行總經理兼集團財富管理和私人銀行委員會委員,蒙特利爾銀行(中國)
有限公司亞洲區戰略發展總監,蒙特利爾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F任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運營部(審計部)部長。歷任萬隆亞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山東分所職員,國
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山東分所職員,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東分所項目經理、注冊會計師,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
(產權管理部)業務主管,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副部長(主
持工作),財務管理部部長。
陳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學歷?,F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歷任國
泰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員,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
理、研究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國
天益價值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李彧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上海紫江(集團)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執行副總裁,上海威爾泰工業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
海紫竹高新區(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歷任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長、總裁室經理、總裁特別助理、董事、副總裁,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何偉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歷,經濟師?,F已退休。歷任君安證券有限
公司投資二部經理、總裁辦公室主任、資產管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上海營業部
總經理、黑龍江營業部總經理、北京總部總經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企業融資部總監、總裁助理兼總裁辦公
室主任、副總裁;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許濬先生,獨立董事,博士?,F任香港大學經管學院教授、香港大學經管學
院環球商業管理學碩士項目總監。歷任香港科技大學管理學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文大學跨國商業學系副教授、管理學系教授,香港大學經管學院副院長。
王敘果女士,獨立董事,博士。現任南京審計大學金融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從事金融學教學科研工作。歷任安徽銅陵財經專科學校(現銅陵學院)財金系講
師、副教授,南京審計學院副教授。
2、監事會成員
孟祥元先生,監事長,研究生學歷。現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投資發展部(基金管理部、戰略規劃部)部長。歷任中國重汽集團濟南橋箱有限
公司職員,中國重型汽車有限公司證券部政策研究員,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
有限公司產權管理部、投資發展部(產權管理部)一級職員、高級職員,山東省
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山東省金融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黨委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及綜合管理部部
長,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及綜合管
理部部長,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綜合管理部部
長,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黨委副書記。
葉康先生,監事,博士?,F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委員會委
員、資產配置部聯席總經理。歷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銷售交易總部網站策劃及維護,柜臺市場部員工、產品管理部副經理、產品管
理部經理,云南分公司黨總支書記、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金融產品
部總經理。
趙偉先生,監事,碩士。現任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規總部副總經理。
歷任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營業部員工、稽核總部審計部員工、合規與
風險管理總部合規督導部經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中心合規
綜合部業務董事、綜合管理總部綜合行政部經理、法律合規總部合規綜合部經理、
反洗錢部經理、法律合規總部總經理助理、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監事。
高玲女士,監事,研究生學歷?,F任富國基金集中交易部風控總監兼資深風
險管理經理。歷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級審計員,富國基
金高級合規管理經理、合規稽核部合規稽核總監助理、高級風險管理經理、集中
交易部風控總監助理、風控副總監。
馬蘭女士,監事,研究生學歷?,F任富國基金營銷管理部市場策略副總監兼
高級市場策略經理。歷任營銷策劃經理、高級營銷策劃經理、市場策略總監助理。
黃寶菊女士,監事,研究生學歷?,F任富國基金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兼
高級人力資源經理。歷任太原師范學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學院行政管理,富國
基金人力資源專員、人力資源經理、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助理、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副總監。
馬維娜女士,監事,本科學歷?,F任富國基金合規稽核部合規稽核總監兼資
深法律合規經理。歷任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務,富國基金助理信息披露與法務員、高級法律合規經理、合規稽核部合規稽核
總監助理、合規稽核部合規稽核副總監。
3、督察長
趙瑛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職于海通證券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
部、國際業務部;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風險管理部;海通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總部;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與風
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現任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4、經營管理層人員
陳戈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關于董事的介紹)。
林志松先生,本科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漳州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秘
書、晉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辦事處負責人、廈門證券公司業務經理;1998年10
月參與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歷任監察稽核部稽察員、高級稽察員、部門
副經理、部門經理、督察長、首席信息官,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陸文佳女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職員,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副營銷總裁;2014年5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教委外資貸款
辦公室項目官員,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
票風險評估部高級研究員,巴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Investors)
大中華主動股票投資總監、高級基金經理及高級研究員;2009年6月加入富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量化與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2000年6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歷任產品開發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
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李強先生,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蘇州大學助教,上海銀行信息技術
部高級經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客服與電子
商務部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經理、數字金融業務部副
總經理;現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5、本基金基金經理
蔡卡爾,碩士,自2013年8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助理定量
研究員、定量研究員、定量基金經理、量化投資部量化投資總監助理、量化投資
部量化投資副總監;現任富國基金量化投資部量化投資總監兼定量基金經理。自
2017年01月起任富國中證醫藥主題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
自2018年05月起任富國港股通量化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
年01月起任富國中證大數據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1年06月起任富國滬深300ESG基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2021年09月起任富國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2021年11月起任富國中證滬港深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國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2年09月起任富國國證疫苗
與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1月起任富國
中證滬港深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
理;自2024年04月起任富國國證疫苗與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04月起任富國滬深300ESG基準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04月起任富國中
證細分機械設備產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
經理;自2025年03月起任富國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6、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投委會成員:總經理陳戈,分管副總經理朱少醒,分管副總經理李笑薇。
7、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
《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并承諾建
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
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特有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
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風險以及
其他風險。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
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范圍與空間范
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
能性與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
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于那些級別較低的風
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
對于一些后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
要時加以改變。
(7)報告與咨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并尋求咨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①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
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②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職能部門,并使它們保持
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③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過切實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④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
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①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鸸?
理人在董事會下設立有獨立董事參加的風險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公司的內部
控制體系;公司監事會負責審閱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總經理辦公會、投資決策
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委員會,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的
重大決策。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②風險評估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及基金的風險狀況,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
投資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可能
性及影響程度,并將評估報告報總經理辦公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③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并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系,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復核標準。
④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⑤監督與內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職能部門,履行內部稽核職
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監察稽核
報告提交全體董事審閱并報送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人:劉華棟
聯系電話:0755-22166388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總部設在深圳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深圳
證券交易所簡稱:平安銀行,證券代碼000001)。其前身是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銀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為平安銀行。中
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計持有平安銀行58%的股份,為
平安銀行的控股股東。截至2024年12月末,平安銀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1,149家營業機構。
2024年1-12月,平安銀行實現營業收入1,466.95億元(同比下降10.9%)、
凈利潤445.08億元(同比下降4.2%)、資產總額57,692.70億元(較上年末增
長3.3%)、吸收存款本金余額35,336.78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7%)、發放貸
款和墊款總額33,741.03億元(較上年末下降1.0%)。
二、主要人員情況
平安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下設客群拓展室、營銷推動室、估值核算室、
資金清算室、企劃與綜合服務室、數字平臺室、督察合規室、基金服務室8個處
室,目前部門人員為74人,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員工配置齊全且從業經驗豐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層具備銀行管理、證券
或托管業務十年以上從業經驗。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8年8月15日獲得中國證監會、銀監會核準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
務。截至2024年12月末,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證券投資基金凈值規模合
計8,259億,平安銀行已托管312只證券投資基金,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
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
理財需求。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
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理念和經營風格;確
?;鹭敭a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
風險,確保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總行獨立一級部門資產托管部,是全行資產托管
業務的管理和運營部門,專門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部
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監管要求;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
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
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
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
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行業普遍使用的“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監控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
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
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監控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
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
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
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
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網下現金發售的直銷機構: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27-
30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
座27-30層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總經理:陳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銷網點:直銷中心
直銷中心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二座27層
客戶服務統一咨詢電話:95105686、4008880688(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
傳真:021-20513177
聯系人:呂銘澤
公司網站:www.fullgoal.com.cn
2、網下現金發售代理機構
具體名單詳見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加或調整本基金銷售機構,并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網上現金發售代理機構
投資者可直接通過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
券公司辦理網上現金認購業務。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電話:(010)50938782
傳真:(010)50938991
聯系人:趙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陳穎華、王健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唐戀炯
聯系電話:+86 21 61418888
傳真:+86 21 63350003
聯系人:汪芳、馮適
經辦注冊會計師:汪芳、馮適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已于2025年9月28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準予注冊的批
復(證監許可【2025】2189號《關于準予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
二、基金類型、運作方式和存續期間
1、基金的類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交易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2種方式認購本基金。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
員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
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
進行的認購。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式,請參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如投資者怠于
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因此產生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
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鸸芾砣艘?
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包括一種或多
種發售方式的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募集場所
投資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認購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認購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募集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最低募集金額為2億元人民幣。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超過募集規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募集上限及規??刂频姆桨冈斠娀鸱蓊~發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規模的限制。
八、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認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
元。
九、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認購份額(M) 認購費率
M<50萬份 0.80%
50萬份≤M<100萬份 0.50%
M≥100萬份 1000元/筆
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時按照上表所示費率收取認購費用。發售代理
機構辦理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時可參照上述費率結構收取一定的傭金。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不列入基金資產。
十、認購開戶
1、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以下簡稱“深圳
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深圳證券投資基
金賬戶”)。
(1)已有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投資人不必再辦理開戶
手續。
(2)尚無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投資人,需在認購前持
本人身份證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
深圳A股賬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開戶手續。有關開設深圳A股賬戶和
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請到各開戶網點詳細咨詢有關規定。
2、賬戶使用注意事項
(1)如投資人需要參與網下現金或網上現金認購,應使用深圳A股賬戶或
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深圳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只能進行本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
級市場交易。
(2)已購買過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登記機構的基金的投資人,其
擁有的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不能用于認購本基金。
十一、網上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限額:網上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單一賬戶每筆認購份額需為
1000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
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3、認購手續: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發售代理機構的規定,備足認
購資金,辦理認購手續。網上現金認購申請一經提交無法撤銷。
4、認購金額的計算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傭金比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認購傭金=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傭金比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傭金=固定費用)
利息折算的份額=利息/認購價格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利息以登
記機構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份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位,不足1份的
部分歸入基金資產。
5、清算交收:投資者提交的認購申請,由登記機構進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
算交收。
6、認購確認: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應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
詢認購確認情況。
十二、網下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限額:網下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投資者單筆認購須為1000份
或其整數倍。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3、認購手續:投資者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的
規定辦理相關認購手續,并備足認購資金。網下現金認購申請提交后如需撤銷以
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4、認購金額的計算
通過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投資者,認購以基金份
額申請,認購費用、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認購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費用=固定費用)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認購費率)
(或若適用固定費用的,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利息折算的份額=利息/認購價格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利息以基
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份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數位,不足1份
的部分歸入基金資產。
5、清算交收: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基金管理人進
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算交收。通過發售代理機構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登
記機構進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算交收。
6、認購確認: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應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
詢認購確認情況。
十三、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
何人不得動用。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
有。
十四、發行聯接基金或增設新的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募集并管理
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只或多只聯接基金,或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鸸芾砣?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的退
還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運作需要,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
算。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變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
比例不發生變化?;鸱蓊~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因小數
點后的尾數處理而產生的損益不視為實質性影響)?;鸱蓊~折算后,基金份額
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登記機構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三、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場內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
2、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份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上市日前
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發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應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
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
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可相應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形
和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
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業務
規則、通知、指引、指南等執行。
當基金發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所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
終止上市的情形時,本基金將按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為非上市的開放式指數基金,
基金名稱變更為“富國恒生生物科技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疝D型并終止上市后,對于本基金場內份額的處理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基金管理人將
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與該指數基金合并
或者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可以在交易時間內,根據申購贖回清
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必須替
代金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
乘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差額)/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
額(最新成交價按照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調整為人民幣價格)。
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目前采用實時匯率公允價。實時匯率公允價包括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在發布和計算境外指數產品中采用的實時匯率價
格、基金管理人審慎決定的其他公允價格(如: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
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對外發文后公布的人民幣兌主要外匯當日收盤價,如上
述機構未正式發文規定公布上述收盤價,則為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最新公
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等。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
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購、贖回采用全現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買代
賣的模式,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未來在條
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場內開通現金申購、贖
回以外的方式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或開通場外申購、贖回相關業務,相應的業
務規則、申購贖回原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約定并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
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
在未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可以開通申購贖回業務,具
體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辦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
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和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
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不可抗力,或者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港股通交易規則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
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但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
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
細則》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2、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3、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4、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5、基金的申購、贖回對價依據招募說明書約定的代理買賣原則確定,與受
理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或有不同。
6、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
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7、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或依據深圳
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相關規則及其變更調整上述原則?;鸸芾砣吮仨氃谛乱?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申購贖回清單的規定備足申購對價,投資者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
申請不成立。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
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具
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者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
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則進行確認。
基金投資者符合要求的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
足或未能根據申購贖回清單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
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
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
及時查詢。如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因此產生的損失由投資者自
行承擔。
根據本基金現行適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贖處理規則,投資者當日申購的基金份
額,清算交收完成后可賣出和贖回,即T日申購的ETF份額且日間完成RTGS
(實時逐筆全額結算)交收的,T日可賣出與贖回,而T日申購的ETF份額且
日終完成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的,T+1日方可賣出和贖回;T日競價買入的基金
份額,T日可以賣出或贖回;T日大宗買入的基金份額,T日可以大宗賣出,T+1
日可以競價賣出或贖回。
3、申購與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
清算交收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證券交易所最新的相關規
則。
本基金申購業務采用實時逐筆全額結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簡稱
RTGS)模式;贖回業務涉及的現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處理;申購、贖回業務
涉及的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退補款可采用代收代付處理。
投資者T日申購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以及
現金替代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T+1日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
投資者T日贖回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
注銷,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鸸芾?
人在T+1日辦理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
贖回替代金額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協商處理。正常
情況下,該款項的清算交收于T日后的第4個港股通交收日后的1個工作日內
辦理。但如果出現港股通暫停交易或交收、基金投資市場交易清算規則發生較大
變化、基金贖回數額較大或組合證券內的部分證券因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
致無法足額賣出等情況,則贖回款項的清算交收可延遲辦理。
申購贖回涉及的現金差額、申購產生的應退款項、贖回替代金額涉及交收日
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兩批次資金交
收之日),當交收期間出現港股通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收日時,款項交收日期順
延。例如:投資者在T日進行申購,如T+1日至T+2日全部為港股通交易日和
交收日,且未出現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兩批次資金交收的情形,則現金差
額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為交易日但為非交收日,或者有
一日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兩批次資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為港股通
交易日和交收日時,則現金差額款順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如果登記機構在清算交收時發生清算交收參與方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
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
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若發生特殊情況,基
金管理人可以對交收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現有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
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
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
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對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予以更新,
無須召開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須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請見申購、贖回相關公告以及申購贖回清單。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基金運作情況、市場情況和投資者需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港股通投資額度、基金組合情況等因素,設定單日
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以對當日的申購總規?;蜈H回總規模進行控制,
并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
申購份額上限和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市場情況和投資者需求等情形,在法
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份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
基金規??刂拼胧;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
數額確定。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
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
贖回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深圳證券
交易所開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
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或實際情況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基
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3、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
的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申贖現金、組合
證券、現金替代、T日預估現金差額、T-1日現金差額、T-1日基金份額凈值及其
他相關內容。
2、申贖現金
“申贖現金”不屬于組合證券,是為了便于登記機構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購贖回清單中增加的虛擬證券?!吧贲H現金”的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但含
義與組合證券的必須現金替代不同,“申贖現金”的申購替代金額為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所對應的成份證券的必須現金替代與可以現金替代金額之和,贖回替代金
額固定為0。
3、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
告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4、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2種類型:可以現金替代(標志為“允許”)、必須現
金替代(標志為“必須”)。
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允許使用現金作為
全部或部分替代,根據基金管理人買賣情況,與投資者進行退款或補款。
必須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固定現金
作為替代。
(2)可以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可以現金替代的組合證券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人申購或贖
回時代理投資人買入或賣出的組合證券。
②申購替代金額:
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組合證券,申購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T日預計開盤價×T-1日估值匯率×
(1+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率)
收取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購確認信息后買
入相應的組合證券,實際的結算成本與替代金額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率,并據此收取申購替
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申購替代金額高于購入該部分組合證券的實際結算成本,
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申購替代金額低于基金購入
該部分組合證券的實際結算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人收取欠缺的差額。
③申購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對于確認成功的T日申購申請,T日內基金管理人根據申購規模進行組合證
券的代理買入。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投資的需要自主決定不買入部分被替代
證券,或者不進行任何買入證券的操作。T日日終,基金管理人根據所購入的被
替代組合證券的實際單位購入成本、實際購入的相關費用(實際購入金額根據港
股通相關業務規則按當天的港股通賣出結算匯兌比率折算為人民幣)、未購入的
被替代組合證券的T日收盤價(折算為人民幣,折算匯率采用當天的估值匯率,
估值匯率詳見招募說明書“估值方法”部分;被替代組合證券T日無交易的,取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交易日無收盤價的,取最后收盤價)計算并確定被替代組
合證券的單位結算成本,在此基礎上根據替代組合證券數量和申購現金替代保證
金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人的款項或投資人應補交的款項。若發生特殊情況,包括
如遇港股通結算異常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折算匯率和結算成本進行相應調整。
T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或補款與相關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
理交收。若發生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交收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如遇港股通臨時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或總額度不足等特殊情況,組合
證券的代理買入及結算價格可依次順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
證券長期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可能導致收盤價或最后成交價不公允的特殊情況,
可參照證券的估值價格,對結算成本進行調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該證券復牌
后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波動,且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較大影響,為了更好的
維護持有人利益,該證券對應的現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復牌后按照實際交
易成本辦理。在此期間若該證券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
則進行相應調整。
④贖回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對于確認成功的T日贖回申請,T日內基金管理人根據贖回規模進行組合證
券的代理賣出?;鸸芾砣擞袡喔鶕鹜顿Y的需要自主決定不賣出部分被替代
證券,或者不進行任何賣出證券的操作。T日內基金管理人根據所賣出的被替代
組合證券的實際單位賣出金額、實際賣出的相關費用(實際賣出金額根據港股通
相關業務規則按當天的港股通買入結算匯兌比率折算為人民幣)、未賣出的被替
代組合證券的T日收盤價(折算為人民幣,折算匯率采用當天的估值匯率,估值
匯率詳見招募說明書“估值方法”部分;被替代組合證券T日無交易的,取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交易日無收盤價的,取最后收盤價)計算并確定被替代組合證
券的單位結算金額,在此基礎上根據替代組合證券數量確定贖回替代金額。若發
生特殊情況,包括如遇港股通結算異常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折算匯率和結算金
額進行相應調整。T日后的第4個港股通交收日后的1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
將應支付的贖回現金替代款與相關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交收。若發生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交收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如遇港股通臨時停市等特殊情況,組合證券的代理賣出及結算價格可依次順
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證券長期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可能導
致收盤價或最后成交價不公允的特殊情況,可參照證券的估值價格,對結算價格
進行調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該證券復牌后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波動,且可能
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較大影響,為了更好的維護持有人利益,該證券對應的現金
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復牌后按照實際交易成本辦理。在此期間若該證券發生
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重要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⑤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替代處理程序進
行調整,并在正式實施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⑥未來如港股通的交易、結算規則發生改變,或《業務規則》發生改變,或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之間的結算相關安排發生改變,基
金管理人可以對上述可以現金替代處理規則進行調整,并按規定公告。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
成份證券、或法律法規限制投資的證券、或相關交易制度限制交易的證券、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認為有必要實行必須現金替代的
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
告一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
單中該證券的數量乘以其T日預計開盤價并按照T-1日估值匯率換算或基金管
理人認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預估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是指為便于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
凍結申請申購、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現金數額。
預估現金差額的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差額=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
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分證券的數量與其T日預計開盤價及T-1日估值匯率
乘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
其中,該證券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標
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后開盤參考價確定。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
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
數額。預估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如果T-1日至T日期間存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日為非開放日,則基金管理
人可對公式中“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進行調整。
6、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
中可以現金替代成分證券的數量與其T日收盤價及T日估值匯率乘積之和+申
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
T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
資金的清算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
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
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
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
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
7、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稱 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XXXXXX
目標指數代碼 XXXXXX
基金類型 跨境ETF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 XXX元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凈值 XXX元
基金份額凈值 XXX元
T日信息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 XXX元
可以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XXX份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現金紅利: XXX元
本市場申購贖回組合證券只數: X只
全部申購贖回組合證券只數: X只
是否開放申購: X
是否開放贖回: X
當天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X
當天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X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凈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X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凈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X
當天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X
當天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X份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X
單個證券賬戶當天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X
組合信息內容
證券 代碼 證券 簡稱 股份 數量 現金替代標志 申購現金替代保證金率 贖回現金替代保證金率 申購替代金額 贖回替代金額 掛牌市場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購贖回清單僅為示例,申購贖回清單的具體內容與格式以深圳證券交
易所屆時規定為準?;鸸芾砣擞袡喔鶕I務需要及交易所規則的調整對申購贖
回清單的格式進行修改。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
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港股通暫停交易、遇
公眾節假日或外匯市場休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
進行證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或在開市后發現
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或IOPV計算錯誤。
5、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
法辦理申購,或者指數編制機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
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7、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申購上限且當日總申購
份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設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
份額上限和凈申購比例上限且當日單個投資人的申購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
上限。
9、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1、港股通臨時停市,港股通每日額度不足,或港股通的業務規則發生重大
變化、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港股通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6、7、8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
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
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3、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港股通暫停交易、遇
公眾節假日或外匯市場休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
進行證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贖回上限且當日總贖回
份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7、港股通臨時停市,或港股通的業務規則發生重大變化時、發生證券交易
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
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港股通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并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等其他業務
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
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
金份額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一、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場外申購贖回
的具體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2、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開放集合申購,在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集合申購業務
的相關規則。
3、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購、贖回方式,并于新
的申購、贖回方式開始執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申購贖回對價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
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并公告。
6、對于符合相關要求的特定機構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且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安排專門的申購方式,并于新的申
購方式開始執行前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若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交易型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現有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
贖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予以
更新,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
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結算
及相關業務。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鸸芾砣藨c代理
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
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規則進行調整,并
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如因登記機構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依
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創板、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存托憑證、債
券(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
存托憑證)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為
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
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當預期指數
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申購和贖回等對
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
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復制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
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從而使得投資組合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
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購
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5)由于交易成本、交
易制度等原因導致基金無法及時完成投資組合的同步調整;(6)其他合理原因
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制約等。
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
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
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
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
跟蹤誤差超過正常范圍的,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進一步擴大。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
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
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2、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本
基金采用完全復制法,通過港股通投資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以更好
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
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入分析、國內財政政策與貨
幣政策等因素對債券市場的影響,進行合理的利率預期,判斷債券市場的基本走
勢,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資產類屬配置策略。在債券投資組合構建和管理過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將具體采用期限結構配置、市場轉換、信用利差和相對價值判斷、
信用風險評估、現金管理等管理手段進行個券選擇。本基金債券投資的目的是在
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降低跟蹤誤差。
5、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本基金
在綜合分析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股性特征、債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礎上,選
擇其中發行條款較好、公司基本面優秀、流動性良好、具有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
券及可交換債券,并以合理的價格買入,爭取穩健的投資回報。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宏觀經濟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對資產支持證券標的資產的質
量和構成、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等進行分析,評估
其相對投資價值并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7、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
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8、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結合對宏
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對國債期貨和現
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主要選擇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
的指數。
9、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主要
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票期權合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
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10、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基礎上,參與融資業務。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
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
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循下列(8)-(13)要求: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5)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16)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
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6)、(18)至(20)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
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8)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標的指數和業績比較基準
1、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恒生生物科技指數。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
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若出現指數更名等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的標的指數變更情形,則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及查詢途徑
恒生生物科技指數旨在反映于香港上市最大的30間生物科技公司之整體表
現。
(1)選股范疇
合資格在互聯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綜合指數成份股。
(2)候選資格
行業要求:被分類為以下其他一項恒生行業系統的業務子類別:藥品、生物
技術、藥品分銷、醫療設備及用品;
流動性要求:投資類指數的換手率測試。
(3)成份股挑選準則
挑選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證券會被選為成份股;
成份股數目:固定為30;
緩沖區:排名36名以下的現有成份股將從指數中剔除,而排名24名或以上
的證券將加入指數;最終成份股剔除數目和證券新增數目,將按市值排名決定,
以維持成份股數目于30;
互聯互通交易資格:南向:有。
(4)加權方法:流通市值加權,計算被界定為藥品分銷之成份股的比重時,
流通市值將乘以0.5的折讓系數。
(5)比重上限:每只成份股10%。
(6)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網址:https://www.hsi.com.hk。
3、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恒生生物科技指數收益率(使用估值匯率折算)。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
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具有與標的
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將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
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質控制;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證券經紀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
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基金登記機構
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證券
經紀機構、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
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資產支持證券、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以及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
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
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
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
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價值的匯率。
12、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
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
的估值調整。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鸸芾砣藨诿總€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證券經紀機構、
外匯市場、指數編制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
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
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相對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超額收
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當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
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零時,基金管理人可
進行收益分配;
3、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相對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超
額收益率決定時,基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
潤金額決定時,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進行調整,并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和期權等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費用、場內注冊登記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收益分配中
發生的費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證券、期貨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由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雙方核對無
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由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雙方核對無
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取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的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期貨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鸷贤Ш?,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鸷贤Ш螅甬a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
每個開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
露開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上
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對價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七)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
過其網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八)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折算?;鸸芾砣擞袡啻_定基金
份額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九)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十)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1、基金份額的折算;
22、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基金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4、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1、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2、投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的信息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
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貨和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
目標。
3、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4、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
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和招募
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情況,并就報告
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5、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五)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
按最新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交易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或無法進行信息披露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第十九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特有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業績表現將會隨著標
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同時本基金在多數情況下將維持較高的股票倉位,在股票
市場下跌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基金凈值與標的指數同步下跌的風險。
2、標的指數的風險
(1)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
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2)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
個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3)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并不就(i)標的指數及其計算或
任何與之有關的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ii)標的指數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
包涵的數據的適用性或適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標的指數或其中任何成份
或其所包涵的數據而產生的結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經紀或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也不會就標的指數提供或默示任何保
證、聲明或擔保。因此,如果標的指數值出現錯誤,投資人參考指數值進行投資
決策,則可能導致損失。
(4)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帶來的風險
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
存在差異,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指數調整較大,增加基金投
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蹤誤差,影響投資收益。
當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標的指數編制方案,或指數成份股樣本與權重發生調整
時,基金管理人需調整投資組合,從而可能增加基金運作難度、跟蹤誤差和組合
調整的風險與成本;此外,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但指數編制方案未進行調整時,
可能導致標的指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從而影響投資收益。
(5)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基于原標的指數的
投資政策可能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新的標的
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6)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當成份股發生停牌等流動
性約束情形時,本基金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權重占比、市場復牌預期、現金替代標識等因素影
響本基金二級市場價格的折溢價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時間較長,在約定時間內仍未能及時買入或賣出的,則該
部分款項將按照約定方式進行結算(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之“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相關約定),由此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損益
并使基金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
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購贖回清
單中設置較低的贖回份額上限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
全部或部分ETF份額的風險。
(7)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的編制機構為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
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
護。
如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
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
資人將面臨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
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3、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
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
跟蹤誤差超過正常范圍的,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進一步擴大。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
偏離:
(1)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
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
的權重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將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標的指數收益率,
從而產生跟蹤偏離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
組合或承擔沖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的存
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
的水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
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7)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會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8)特殊情況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
指數構成的差異可能導致基金收益率與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偏離。
(9)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
中個別股票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
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
動;因指數編制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4、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盡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
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5、套利風險
由于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和技術約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風險。同時,買賣一籃子股票和ETF存在沖擊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
折溢價在一定范圍之內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當一籃子股票中存在漲?;蚺R時
停牌的情況時,也會由于買不到成份股而影響溢價套利,或賣不掉成份股而影響
折價套利。
6、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可以在交易時間內,根據申購贖回清
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將
計算結果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發送,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外發布,僅供投資者交易、
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存在差異,與投
資者申購贖回的實際結算價格也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可能出現錯誤,投資
者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需投資者自行承擔。
7、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當日申購贖回清單內容出現差錯,包括組合證券名單、
數量、現金替代標志、現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額等出錯,將會使投資人利益受損
或影響申購贖回的正常進行。
8、申購及贖回風險
(1)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如果投資者申購時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
對價,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拒絕投資者的申購申請,則投資者的
申購申請失敗?;鸸芾砣丝筛鶕袌銮闆r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并調整申購份
額上限,如果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申購份額超過申購贖
回清單中定的申購份額上限時,該筆申購申請將被拒絕。
(2)投資者贖回失敗的風險。在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如本基金投資組
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可能導致出現贖回失敗的情形?;鸸?
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能導致
投資者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3)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本基金贖回對價主要為現金替代、現
金差額等,在組合證券變現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部分成份股流動性差等因素,
導致投資者變現后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9、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贖投資者買券賣券的風險
因涉及香港市場股票的買賣,在投資者申購、贖回本基金時,本基金采用全
現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說明書規定代理申贖投資者進行相關證券買
賣,投資者需承受買入證券的結算成本和賣出證券的結算金額的不確定性(含匯
率波動風險)。由于指數成份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買代賣模式,可能給投資者申
購和贖回帶來價格的不確定性,而這種價格的不確定性可能影響本基金二級市場
價格的折溢價水平。此外,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投資組合變現可能受
到市場變化、部分成份券停牌或流動性不足等因素影響,導致投資者收到的贖回
對價可能延期交收或贖回對價的金額出現較大波動的風險。發生特殊情況時,基
金管理人將調整交收日期,存在交收日期變動的風險。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運作情況調整代理申贖投資者買券賣券的相關規則,存在相關規則變動帶來的風
險。
10、退市風險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提前終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11、終止清盤風險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
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因而,本基金存在著無法存續的風險。
12、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
?;蚪K止,由此影響對投資者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對投資者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資金的
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
可能來自于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第三方機構可能違約,導致基金或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風險。
13、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的特有風險
(1)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受托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
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份額。受托機構以信托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
持證券收益的義務,其支付主要來源于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資產支
持證券在二級市場的成交流動性情況差異較大,投資者可能面臨資產支持證券難
以以合理價格變現進而遭受損失的情況。資產支持證券雖然在法律上實現了與原
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但仍然依賴原始權益人的持續運營,并面臨與原始權益人
的資金混同風險,因此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當資產支持證券的原始權益
人出現違規違約時,本基金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
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涉及眾多交易方,
雖然相關的交易文件對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均有詳細的規定,但是無法排除由
于任何一方違約或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導致投資者利益損失的風險。此外在資產支
持證券的投資中基金管理人還面臨現金流預測風險、操作風險等。當本基金投資
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動不再符合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時,基金管
理人將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整,該調整也可能導致或有的變現損失。
(2)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若投資股指期貨,
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
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
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若投資國債期貨,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
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
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
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分為
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
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
是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票期權,投資股票期權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衍生品價格波動
帶來的市場風險;衍生品基礎資產交易量大于市場可報價的交易量而產生的流動
性風險;衍生品合約價格和標的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基差風險;
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
保證金風險;交易對手不愿或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的信用風險;以及各類操作風
險。
(3)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1)杠桿風險:融資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財務杠桿,放大了證券投資的盈虧比
例,由于高杠桿特征,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強制平倉風險: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
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維持擔保
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
制平倉的風險;
3)授信額度風險:授信額度是客戶可融資額的最高限額,如果證券公司融
資總額規模或證券品種融資交易受限,則存在授信給投資者的融資額度在某一時
點無法足額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
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證券公司提高相關警戒指標、平倉指標所產生的風險,可
能會給基金財產造成經濟損失;
4)融資成本增加的風險: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將面臨融資成
本增加的風險;
5)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的風險: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發生
融資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
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基金財產造成經濟損失。
(4)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流動性
風險,指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對價
的風險;2)信用風險,指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
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3)市場風險,指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
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4)其他風險,如宏觀政策變化、證券市場劇烈
波動、個別證券出現重大事件、交易對手方違約、業務規則調整、信息技術不能
正常運行等風險。
(5)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1)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
空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使基金面臨
較大的投資風險。
2)匯率風險
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本基金以人民幣銷售與結算,港
幣相對于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港股投資部分的資產價值,從而導致
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
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此外,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時,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
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
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也使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3)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主要指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具體而言,由于只有滬港或深港兩地均為交
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
其規定網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帶來的風險:
①出現上交所或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上交所或深交
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在
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②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
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
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上交所或深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
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
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
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4)港股因額度限制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交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
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或者收市競價
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
易的風險。
5)會計制度風險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披露等會計核算標
準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導致基金經理對公司盈利能力、投資價
值的判斷產生偏差,從而給本基金投資帶來潛在風險。
6)境外市場的其他相關風險。
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該機制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
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
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6)存托憑證的投資風險
如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在承擔境內上市交易股票投資的共同風險外,還
將承擔與存托憑證、創新企業發行、境外發行人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特有風險,
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1)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①存托憑證是新證券品種,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
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
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②本基金買入或者持有紅籌公司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
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存托協議可能通過紅籌公司和存托人商議等方
式進行修改,本基金無法單獨要求紅籌公司或者存托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不是紅籌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
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本基金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④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存托憑證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紅籌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對存托協
議作出修改,更換存托人、更換托管人、存托憑證主動退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⑤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對應的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
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
⑦存托憑證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臨存托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
礎證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
存托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本基金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
2)與創新企業發行相關的風險
創新企業證券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凈資產賬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場公開發行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的發行價格或者二級市場
交易價格。
3)與境外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①紅籌公司在境外注冊設立,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
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在境外上市的,還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關規則。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股
東和境內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境外法律變化影響。
②紅籌公司可能僅在境內市場發行并上市較小規模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公
司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投資者可能無法實際參
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
③紅籌公司存托憑證的境內投資者可以依據境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提起證券訴訟,但境內投資者無法直接作為紅籌公司境外注冊地或者境外上市地
的投資者,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4)與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①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紅籌公司境內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憑證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②紅籌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
究報告觀點、境內外交易機制差異、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出現較大波動,
可能對境內證券價格產生影響。
③在境內法律及監管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紅籌公司現在及將來境外發行的股
票可能轉移至境內市場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實施配股、非公開發行、回購等行為,
從而增加或者減少境內市場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流通數量,可能引起交易價格波
動。
④本基金持有的紅籌公司境內發行的證券,暫不允許轉換為公司在境外發行
的相同類別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本基金持有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暫不允許轉
換為境外基礎證券。
(7)投資科創板股票的風險
基金資產可投資科創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
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①退市風險
1)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2)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
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
3)執行標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
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
4)不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
○2市場風險
科創板企業相對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
環保及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
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股票投資市場風險加大。科創板股
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
后漲跌幅限制為20%,科創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可能導致較
大的股票價格波動。
○3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投資門檻較高,科創板的投資者可能以機構投資者為主,整體流動性
可能相對較弱。此外,科創板股票網下發行時,獲配賬戶存在被隨機抽中設置一
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4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趨同,所以科創板股票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
著。
○5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
影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股票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二)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
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
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
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因此基金投資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
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
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
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
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6、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
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較少的收益率。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
者贖回對價的風險。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
規范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恒生生物科
技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其他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衍生工具和貨幣市
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按照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等規定,選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暫停估值等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將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
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對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
響,基金管理人將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規定進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設置較高,中小投資者只能在二級市場上按交
易價格賣出基金份額。
4、基金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證市場交易一定活躍;基金
的交易可能因各種原因被暫停,當基金不再符合相關上市條件時,基金的上市也
可能被終止。
5、盡管由于投資者可以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一般不會持續出現大幅折溢
價情況。但是,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的影響,可能高于(稱為溢
價)或低于(稱為折價)基金份額凈值。
(四)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五)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
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说墓?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2、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3、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操作風險
1、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
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
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2、基金估值風險。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發生錯誤的風險。
(七)合規性風險
1、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
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
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
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
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
系。
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
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者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
況,自主作出投資決策。
(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資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
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鸸芾砣?
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
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十)其他風險
1、不可抗力。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
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鸸芾砣恕⒒鹜泄苋?、證券交易所、登記結
算機構和銷售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
正常時限完成,使投資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無法及時查詢權益、進行日常交易以
致利益受損。
2、技術風險。在本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
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
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
/期貨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3、其他意外事件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主投資于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和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公開發售,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生物科技指數(“該指數”)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根據恒生資訊服務有
限公司的授權發布及編制。恒生生物科技指數的商標及名稱由恒生資訊服務有限
公司全權擁有。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已同意富國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可就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或由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的其它名稱)及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聯接基金(或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的其它名稱)(“該產品”)
使用及參考該指數,但是,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并不就(i)
該指數及其計算或任何與之有關的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ii)該指數或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數據的適用性或適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該指數或
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數據而產生的結果,而向該產品的任何經紀或該產品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也不會就該指數提供或默示任何
保證、聲明或擔保。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可隨時更改或修改計算及編制該指數及其
任何有關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數的過程及基準,而無須作出通知。在適用法律
允許的范圍內,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不會因(i)富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就該產品使用及/或參考該指數;或(ii)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在計算該指
數時的任何失準、遺漏、失誤或錯誤;或(iii)與計算該指數有關并由任何其它人
士提供的資料的任何失準、遺漏、失誤﹑錯誤或不完整;或(iv)任何經紀、該產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該產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
濟或其它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經紀、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該
產品的人士不得因該產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
有限公司進行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須在完全了解此免責聲明,并且不能依賴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
公司的情況下交易該產品。為避免產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不構成任何經紀、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與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任何
合約或準合約關系,也不應視作已構成這種關系。任何投資者如認購或購買該產
品權益,該投資者將被視為已承認、理解并接受此免責聲明并受其約束,以及承
認、理解并接受該產品所使用之該指數數值為恒生指數有限公司酌情計算的結果。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過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
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若本基金采用證券經紀機構交易結算模式,基金管
理人有權選擇代表本基金進行場內交易、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的
證券經紀機構,并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權決定本基金證券
交易模式的轉換;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以及根據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
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要求提供的情況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
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者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
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的退還工作;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等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以及根據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
業顧問要求提供的情況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鸱蓊~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日
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相同的聯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鑒于本基金和聯接基金的相關性,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數位。聯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
平等的投票權。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調
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終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者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
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基金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
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或修改《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內容;
(7)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8)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計算和公告的時間或頻率;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書面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過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一)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均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27-30
層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設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1999】
1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5.2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87【36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電話:0755-88674238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各
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外匯存款、匯款;境
內境外借款;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外
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放款;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
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進口業務;經有關監管機
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鸷贤鞔_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
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
監督,對存在合理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創板、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存托憑證、債
券(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
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
存托憑證)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為
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融券(如適用)比例進行監督?;鹜泄苋税聪率霰壤驼{整期限進行監
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循下列(8)-(13)要求: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5)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16)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
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6)、(18)至(20)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
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8)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事
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
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鸸芾砣撕突鹜泄苋擞胸熑未_保關聯交易
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基金
托管人的關聯方名單以其對外公開披露的信息為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鸸芾砣藨诨鹜顿Y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鸸芾砣藨獓栏?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鹜泄苋吮O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鸸芾砣丝?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
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
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中期票據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鹜顿Y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
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
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存款銀行?;鹜泄苋藨獡詫鹜顿Y銀行
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有關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相應
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
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托
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
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鸸芾砣藨e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
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鸸芾砣?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鹜泄苋耸盏酵ㄖ髴皶r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
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鹜泄苋藷o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固有財
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
任,但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
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亦稱“托管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銀
行賬戶無需預留印鑒,具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疸y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鸸芾砣瞬坏眉俳璞净鸬拿?
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
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和期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
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鹜泄苋瞬回撠熮k理場內的證券交易
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
開立和管理期貨賬戶。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為基金
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鸸芾砣撕突?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
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辦理?;鹜泄苋藢τ苫鹜泄苋艘酝鈾C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
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以約定的方式將復核
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
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
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資產支持證券、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以及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
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
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
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
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
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
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價值的匯率。
(12)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
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
應的估值調整。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證券經紀機
構、外匯市場、指數編制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
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
責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鸸芾砣霜毩⒌?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鹜泄苋税匆幎ㄖ谱飨嚓P賬冊并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
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
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鹉?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鸸芾砣藨斣谏习肽杲Y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
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鸸芾砣藨斣诩径冉Y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
同終止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
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登記機
構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鹜泄苋瞬坏脤⑺9艿幕鸱蓊~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
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
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
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過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
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第二十三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鸸芾砣藢⒏鶕?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服務
投資者在交易申請被受理的2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銷售網點查詢和打印交易
確認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持有人賬單訂制情況,向賬單期內發生交易或賬單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賬單。具體業務
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或相關說明。
二、網上交易、查詢服務
投資者除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辦理申購、贖
回等交易以及賬戶查詢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服務號(搜索“富國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戶端“富國富
錢包”APP享受網上交易、查詢服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或
相關說明。
三、信息定制及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撥打客服熱線、在線客服、發送郵件、短信或登陸基金管理人
網站等多種渠道,定制對賬單、基金交易確認信息、周刊等各類資訊服務。當投
資者接收定制服務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等信息不詳、填寫有誤或發
生變更時,可通過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無法及時接收相關定制服務。
四、網絡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客戶端獲得投資咨詢、業務咨
詢、信息查詢、信息定制、服務投訴及建議等多項在線服務。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交易情況、
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時的座席服務,投資
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制、資料修改等
專項服務,節假日除外。
六、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訴欄目、客戶服務
中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微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短信、傳真等多渠道對基
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公司的政策規定提出投訴或意見。
七、基金管理人個人信息保護政策
投資者因訂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錢、投資者適
當性管理、實名制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需,在賬戶開立
及基金交易時涉及個人信息處理。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服務號
(搜索“富國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戶端“富國富錢包”APP查
看《富國基金個人信息保護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則。
八、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95105686,4008880688(全國統一,免長途話費),工作時
間內可轉人工坐席。
客戶服務傳真:021-20513277
公司網址:http://www.fullgoal.com.cn
電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
樓二座27層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系基金管理
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
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
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
集注冊的文件
(二)《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于申請募集注冊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的法律意見
(七)注冊登記協議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富國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pdf